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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間諜法明確界定間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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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通過了反間諜法、行政訴訟法修正案等,並由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兩份主席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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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通過了上述兩案外,也通過了人大常委會關於設立“憲法日”的決定,及關於民法通則第99條第一款,婚姻法第22條的解釋。

人大常委會本次通過的法案與解釋都與中國第18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主軸“依法治國”有關,但其中最受矚目的還是反間諜法。

反間諜法明確規定間諜行為以及法律責任認定

路透社北京消息,中國的反間諜法對間諜行為進行明確定義,指出為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等六類行為為間諜行為,這是中國首次對具體間諜行為進行法律認定。

反間諜法以現行國家安全法的內容為基礎,突出反間諜工作特點,並注意與相關法律的銜接。該法分為總則、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共四十條。其中,反間諜法參照現行國家安全法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表述和刑法有關規定,對間諜行為的定義作出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列出六大間諜行為

該法指出: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互勾結實施的下列行為: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三、為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的;四、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五、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六、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在間諜行為的法律責任認定方面,該法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間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

該法要求,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於反間諜工作。對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另外,對於現實中,智能手機等常見電子產品也能用於竊聽、竊照的問題,該法對“專用間諜器材”的範圍進行界定,以防止執法隨意性。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據知,該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國家安全法同時廢止。

本台常駐香港特約記者曾轉引《明報》消息,該報引述北京國際關係學院公共管理系教授、國家安全政策委員會特邀研究員劉躍進稱,現行“國安法”名不副實,是一頂大帽子戴在了一個小個子的頭上,“在法律名稱上用了‘國家安全’一詞,但內容卻只是國家安全中的很小一部分內容”, “實為‘反間諜偵查’的法律”。學者也研判道,此次制定並通過了反間諜法是為新的國家安全法鋪路。

“信息戰”規模在不斷擴大。網絡間諜的作用也在不斷增長,控制網絡敏感信息的問題日顯突出。對反間諜的日益關注是當前中國政府執政的一大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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