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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治

北戴河會議前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引關注

在中共現任最高領導班子和退休政要在秦皇島北戴河度假並商討人事以及重大內政外交舉措的北戴河會議到來之前,中共中央辦公廳悄然下發了《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引起各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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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一規定,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幹部能下”問題,着力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

這一規定,要求首先加大領導幹部問責力度,2009年出台《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主要是所在領域出現性質嚴重的惡性事件時必須問責;新的領導幹部“能上能下”新增了五種必須問責情形。

首先,落實從嚴治黨責任不力,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到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其次,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不按法定程序決策,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之三,抓作風建設不力,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比較突出的;其四,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營私舞弊,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用人上不正之風比較突出的;最後,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這五種情形尚不構成領導幹部的直接違紀,大致可認為是違反所謂“政治規矩”的行為,應該承擔政治責任,發生上述情形的,對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包括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新的“能上能下”規定要求,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應當進行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

領導幹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組織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沒有改正,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

首先,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其次,理想信念動搖,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組織觀念淡薄,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或者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的;違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不敢擔當、不負責任,為官不為、庸懶散拖,幹部群眾意見較大的;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單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處於落後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採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應當予以妥善安排。

根據中共的黨建理論,官員下(即撤職,降級),除了正常退休外,只能是違法違紀;該規定也強調,主要規範對有關領導幹部的組織調整,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黨的紀律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如果“能上能下”的規定果真得到推行,則將在黨紀國法之外,另外打通一條官員換血淘汰通道。這也是這一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只適用於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地方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的領導幹部而非普通公務員的原因之一。

北京消息稱,誰是高層幹部中不能勝任“能下”者的話題爭議太大,至少在此次北戴河會議上,未必會討論誰將是“能下”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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