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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閱兵前夕特赦四類罪犯但不包括政治犯

今天下午,北京宣布,“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4日通過決議,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8月22日中國閱兵籌備
8月22日中國閱兵籌備 REUTERS/Damir Sago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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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介紹了擬予以特赦的四類罪犯: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於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主題,體現本次特赦的歷史意義。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曾經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作出過貢獻,符合本次特赦目的。對上述罪犯中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三是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對這類人員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國的歷史傳統,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人道主義赦免原則。

四是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體現了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能夠實現刑法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

同時,考慮到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對他們中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李適時稱,為避免出現“剛判即赦”的情況,草案將特赦對象確定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關於特赦的執行,草案規定,自決定施行之日起,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即予以釋放。

中國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赦,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49年中共建政後,先後進行過7次特赦,主要都是在歷次戰爭中被俘的國民黨將領和日本戰犯。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稱,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從黨和國家層面看,“可以展示黨的執政自信和制度自信”,體現慎刑恤囚的歷史傳統。

許多網友對目前仍被羈押的劉曉波、劉賢斌、伊力哈木土赫提為代表的正在服刑的政治犯,以及還在司法程序中的郭飛雄、吳淦等人,以及最近被刑拘的許多維權律師表示關注。

不過,李適時強調,考慮到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的嚴峻複雜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感,考慮到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的需要,“對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嚴重暴力性犯罪和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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