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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虎因申請國家賠償被取消無罪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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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4日,記者劉虎被北京警方從重慶家中抓走,以涉嫌“誹謗罪”、“敲詐勒索罪”和“尋釁滋事罪”三項罪名羈押346天後,在2014年8月3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9月10日,劉虎拿到了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

在微博上實名舉報貪官的新快報記者劉虎。
在微博上實名舉報貪官的新快報記者劉虎。 網絡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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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即“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以劉虎“涉嫌犯罪的事實和證據不符合提起公訴的條件”,決定對劉虎“不起訴”。

此後,劉虎接受多家媒體採訪時表示,將依照中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當初批准逮捕他的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提出國家賠償。

12月30日,劉虎發文《請大家見證我的罪》,他披露了在尋求國家賠償的幾個月中,遭到了來自來自政法系統尤其是檢方有形無形的壓力,試圖讓他放棄國家賠償的要求的過程。

9月10日,劉虎對媒體透露有意申請國家賠償後,遭到了政法系統背景的網評員的一波對他的抹黑和警告。

劉虎回憶,當時檢察系統組織了兩篇文章《劉虎案處理結果體現了法律的公正》、《罪與錯之間:從檢察機關對劉虎吳英父親兩案不起訴說起》,稱劉虎的案件是“存疑不訴”,並非無罪不起訴。

兩文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制網、正義網、山東、陝西、雲南的檢察院微博,以及福建、貴州警方的官方微博轉發,並由上述機關的下屬部門官方微博轉發傳播。

在天涯社區,作者不明的網帖《劉虎,你幾斤幾兩自己不清楚嗎?》出現了,一大批官方微博,包括遼寧省普蘭店市檢察院、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檢察院、河南省駐馬店市泌陽縣委宣傳部、貴州黔西縣政府等各路官方微博紛紛上陣轉發這篇來歷不明的網帖。

這篇網帖說劉虎“不一定就那麼乾淨”,“然而,在劉虎和他律師的微博上,怎麼把自己打扮得跟個英雄似的,到處接受採訪,囂張得很”。

該網帖又替辦案機關辦案不力着急,建議劉虎“悶聲發大財,低調保平安,你沒聽說過嗎?”“你也別要賠償了;檢察院,你也別急着給!”。

這麼多官方微博,集中圍攻一個公民,近年來,只有在屠夫案、王宇案和廣東勞工NGO曾飛揚案中有發生,劉虎調侃說,“委實令我受寵若驚”。

劉虎回憶,此後東城區檢察院奉上級之命令,於9月13日、19日,兩次不惜周末休息,找他談話,希望劉虎知難而退,不再提起國家賠償。

第一次談話的說法是,如果劉虎提起國家賠償申請,後果難於預料:其一是賠償義務機關要審查全案,有可能改變現在的案件結論;其二是公安機關也可能對現在的結論不服,要求重新審查案件。

第二次談話中,檢方稱,如果劉虎真想申請賠償,除了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外,還需要公安撤案,發出《撤案決定書》才可以。對此,劉虎當場表示,並無法律依據。

9月21日,劉虎來到當時他被批捕的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提交書面的國家賠償申請。

他的賠償申請要求包括下列七項:在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家人因劉虎被錯誤逮捕後的支出的各項救濟費用;賠償妻子因本案導致的誤工費;賠償因扣押導致的2台電腦、2部手機的折舊、損壞維修費;賠償女兒的心理損害治療費用。

檢方以沒有北京市公安局的撤案決定為由,不願接收他的國家賠償申請,同時要求劉虎,“不要將申請賠償的這些事發到網上。”

劉虎透露,知情人士告訴他,他的國家賠償申請所謂如此困難,原因在於,案子已經“通了天”,高層有批示,當初辦劉的案子,公安的支出達到了“大幾百萬”,非常之巨,如果劉虎獲得國家賠償,據說對將對“網絡謠言”整治運動有損害。

12月25日,劉虎再次約見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檢察官,要求申請國家賠償。

談話中,一位檢察官稱,當初決定批捕劉虎,“從當時的證據和規定上看,是沒有錯的”,因此,他們不會接受劉虎的賠償申請,檢察官拒絕收下劉虎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也不肯給出拒絕收取的裁定文書。

檢察官稱,公安機關對不起訴劉也“很有意見”,檢察機關進行了複查,知情人士透露,北京警方對劉虎案件提出了複核後,東城區檢察院維持了不起訴決定。

檢方稱,對劉虎的處理,是東城檢察院基於對其”前途有利”,還能繼續當記者,干對社會有意義的事,替他考慮而做出的。“你的情況可以有幾種處理辦法,起訴也是可行的,誹謗罪和敲詐勒索罪都能構成,法院可以判有罪免罰。”

劉虎質疑對方,“你們這是在威脅我?是不是我不申請國家賠償,就你好我好;申請賠償,就找我麻煩?”雙方越談越僵,不歡而散。

一般認為,東城檢方裁定將其釋放,傷及強勢的北京警方的顏面,而此後這番強硬態度與中央政法高層的批示直接相關。

12月30日,劉虎在網上發文《請大家見證我的罪》,披露了他的維權過程。這篇文章很快被刪除,他微博賬號也被關停,至少有一個轉載這篇文章的報道的微信公號運營者接到網絡警察電話要求刪除文章。

此事最新的發展是,昨天(12月31日),劉虎接到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檢察官的來電,稱經上級檢察機關監督,決定將原來的“無罪不起訴”決定,改為“微罪不起訴”。

檢方認定劉虎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的是該案所謂涉嫌敲詐勒索罪的部分。

劉虎曾發布“陝西府谷一公務員被曝造假調入其爹為煤老闆”等微博,事後被舉報的當事人聯繫過他,要求他刪除相關微博,並提供費用。劉虎拒絕了,“我告訴他們,想花錢,那就捐給公益組織吧。”

警方指控,“劉虎指使被害人向其指定的和重慶綠葉義工協會天使殘疾兒童基金項目捐款。變相勒索捐款共計人民幣65萬元。”有媒體報道,在預審過程中,辦案警官對劉虎說:“你這種行為叫逼捐,劫富濟貧也是一種犯罪。”

檢方的依據是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劉虎的律師周澤批評檢方,“這樣一來,檢察機關就可以依法名正言順地不對劉虎進行國家賠償了”。

對此,劉虎說,“我如果有罪,我犯下的是申請國家賠償之罪,請大家一起來見證我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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