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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發布的雷洋事件最新進展引發強烈質疑

今天(5.11)《人民日報》發布了權威的警方通報:標題為“北京警方通報雷洋死亡事件”,內容如下,1. 雷某試圖逃跑,激烈反抗中咬傷民警,將民警拍攝設備打落摔壞,後被控制帶上車。2. 警車行駛中雷某突然掙脫看管,從車後座竄至副駕駛位置,踢踹駕駛員,打開車門逃跑,被再次控制。3. 將雷某帶回途中,發現其身體不適,送醫搶救無效死亡。4. 雷某在足療店嫖娼,支付200元嫖資。

涉事的足療店
涉事的足療店 網絡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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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到發稿時為止,警方並未提供出與雷洋事件相關的完整人證丶物證及視頻,純屬是一面之詞。為此,已經引發了網上的一片質疑之聲。

作者維揚卧龍的文章說,按照警方的通報,他們是晚8點就接到足療店有賣淫嫖娼舉報,晚9點14分發現雷洋從足療店離開,換句話說,警方沒有抓到現行,捉賊拿贓捉姦拿雙,在沒有抓到現行的情況下,僅靠後來抓住的足療店人員單方面口供,稱有200元嫖資來給抓雷洋作證,那也是難以服眾的,除非警方交待出雷洋嫖的是哪位失足女,並有生物證據證明嫖娼事實存在。比如小雨傘中的精液或者失足女體身體中的精液,進行DNA鑒定。

警方抓嫖不是逮捕間諜,根本沒有必要便衣悄悄進行,埋伏在店周圍,等人出來再抓活口問供,帶着人直撲目標店進店抓現行,才是正常的。而更難以讓人接受的是,抓捕地點的攝像頭,也“恰好損壞” ,而小區里另外兩個攝像頭都正常工作,天下有這麼巧的事嗎?無巧不成書,那是評書,現實中所謂的巧合,都必定有着某種不可告人的聯繫!

由此我們可以推定:警方最新通報隱瞞了對他們不利的事實,而把自己打扮成受害人模樣,是別有用心的開脫!警方的二次通報看似比第一次通報豐滿了許多,有理有節還有據,但是卻無法讓人信服,因為要麼是孤證,要麼程序不合法。種種跡象,都說明其中肯定有貓膩,警方如果問心無愧,根本沒有必要這樣!

作者風青楊V 的文章說,早在兩年前,就有專家指出,在雙方強弱不對等的情況下,對於弱勢的一方,應該有更多的保護措施。比如,無論案情大小,無論涉及何種性質的案件,當警方需要訊問當事人時,必須有律師在場;在沒有錄音錄像設備的情況下,或者在錄音錄像設備無法正常運轉的情況下,警方不得訊問當事人。

更重要的一點是,如果沒有錄音錄像,一旦當事人指控警方毆打、虐待當事人或刑訊逼供,處於弱勢一方的當事人不需要提供任何證據,而警方則有義務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當事人指控的行為。如果拿不出證據,當事人的指控就要被認為是成立的。不然我們就永遠無法解決,花納稅人那麼多錢建的監控。一要用的時候,他卻總是壞掉了,壞的又是那麼及時!

作者汪剛強的文章說, 執法記錄儀被雷洋砸壞,的確是個好理由。不過當地警方至少忽略了一點:一介書生如此兇悍,後來咋就犯心臟病猝死了?再則說了,好幾個警察執法,居然搞不定一個書生,還被人砸掉了執法記錄儀,警方平日里都是飽食終日無所事事?這樣的警察,看來還得讓人去保護,還談什麼打擊邪惡,保護人民?趁早改行做別的吧。

至於那啥支付200元嫖資,還是不要拿出來丟人現眼吧。不知道增加一個輕飄飄的理由,遠不如不增加的好么?那嫖資上有雷洋的親筆簽名和指紋嗎?現場有雷洋支付嫖資的監控視頻嗎?靠幾個被抓的性工作者的“口供”說事,你當全國人民的智商都和你們一樣如此低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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