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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絡安全法》二審 網絡審查將有基本法

今天(6月27日)起,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新一輪會議,多項重要法律立法和修訂進入議程,除了民法典的最重要部分《民法總則》外,最引人注目的當屬《網絡安全法》進入二審。

中國《網絡安全法》二審 網絡審查將有基本法
中國《網絡安全法》二審 網絡審查將有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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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首次審議了《網絡安全法(草案)》,並將該法草案通過網絡公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法一些規定引起爭議,與《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刑事訴訟法》修訂等,一道成為十八大後政治整肅加強的表現。

該法立法主旨強調維護“網絡主權”,根據官方就該法做的說明,“網絡主權是國家主權在網絡空間的體現和延伸”,因此,草案將“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作為立法宗旨,以此作為對“網絡自由”的回應。

該法草案第一章規定,由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根據該草案,官方因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需要,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提供必要的支援與協助(草案第 23 條),此外根據相關條款,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存儲在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公民個人信息等重要數據。

這些規定意味着,無論中國或者外資背景的網絡服務商,在中國大陸開展業務,都有法定義務,向偵查“國家安全”案件的偵查機關提供數據資料,這勢必產生雅虎信箱師濤案再現的隱憂。

此外,該草案賦予監管部門要求停止傳輸或刪除違法信息,及採取防火牆等措施阻斷違法資訊傳播的權力(草案第 43 條);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絡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草案第50條)。

台灣中正大學傳播學教授羅世宏認為,該法案一是賦予網絡監管部門幾乎毫無限制的權力,二是加重網絡營運業者的責任和義務,三是強化對網絡使用者的實名監控,從而一舉達成國家安全、網絡主權與網絡信息安全和社會維穩控制的多重目的。

此外,就國家安全和犯罪偵查所需要的監聽職權而言,該法完全未規定相應的偵聽職權和程序,引起政府部門可能濫用權力的疑慮。就個人資料保護,該法案只對網絡營運業者的個人資訊收集、處理和利用等各項規則和流程做出限制,“但對於個人信息收集、處理和利用的另外一大主體 政府機關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卻一筆帶過,或根本不提。”

因此,羅世宏認為,該法案一旦成為正式法律,大陸行之有年的網絡審查和監控作為將穿上更符合其“國情”、又兼具“合法性”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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