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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觀察:“雙規”本身就是一個侵犯人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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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中國政府大規模的反貪腐運動,雙規一詞已經為公眾所熟悉。如果說中國民眾對貪官深惡痛絕的話,人們對這些官員在雙規期間面對的刑訊逼供並不了解。近年來一些屈打成招的案例間或也會見諸報端,這一超脫於一切法律框架之上的制度也往往被法律界詬病。國際人權組織“人權觀察”12月6日發表報告,特別關注與這一制度相伴而行的秘密拘押和酷刑情況。該組織亞洲部研究員王松蓮女士接受了我們的採訪。

人權觀察組織圖標。
人權觀察組織圖標。 © Reu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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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蓮:新聞報道通常只是個案,我們則採訪了21個受訪者,算是一個大型的訪談報告。另外,我們也收集了一些二手資料,就是法院公開判決中提到的雙規和刑訊逼供的情況;再就是我們大規模收集了媒體資料,進行了法律分析。就這個研究方式來說,還是不同於以前媒體的個案報道。

此外,對問題的分析,我們比較深入地說明了雙規制度是沒有法律根據的;還有受害人在裡面被單獨羈押、無限期羈押等等。雙規制度雖然有關於時間的限制,但因為沒有任何人可以加以限制,所以,這些官員的關押期限是可以延長,甚至是無限期地審問那些被雙規的人員……這份報告的法律分析也比較深入,而且對雙規期間的酷刑情況也有比較深入的介紹。

這份報告比較新的一點是對雙規制度中檢察官角色的(調查)。因為理論上講,雙規是黨內的一個機制,而檢察官理論上則是負責國家對腐敗嫌疑人的審問,所以,檢察官和紀委應該是兩個不同程序,兩隊不同人馬。但是我們在調研中發現,這兩隊人馬其實在現實中經常合作,這被稱作是“聯合調查”。這其實違反了中國的有關法律。而且,不單單是檢察官直接參與雙規的過程,而是他們也利用雙規這個平台,利用紀委的刑訊逼供,來獲取口供。因此而獲得的口供,在隨後進入的正常司法程序中,檢察官會直接要求被雙規人員再重複敘述一遍。也就是說,檢察官是通過雙規程序來得到他們想要得到的口供,同時又不遵守中國法律中檢察官必須遵守的法律程序,比如說給與當事人與律師聯繫等一系列法律保護,在沒有法律保護的條件下獲取可以給當事人定罪的口供。對黨內以及國家這兩個不同機制合二為一的情況的觀察是這份報告比較新的調研結果。如果說政府應當依法治國的話,這種聯合辦案的情況則完全違反了法制原則。檢察官參加這樣一個非司法的程序,然後利用這個非司法程序里逼取來的口供進入司法程序。如果當事人(在)司法程序中翻供,很多時候檢察官會威脅他們,要把他們送回雙規;當事人如果在庭審階段翻供,法官會說雙規不是一個法律程序,當事人在那裡受到什麼情況(酷刑),與法律程序是兩回事,不予受理。就是說基本上嫌疑人對在雙規期間受到的刑訊逼供或任何其他逼供沒有自己的途經(申訴),但是他在(雙規期間)說出的口供反而可以成為檢察官給他定罪的依據。

理論上,中紀委應該掌握全國被雙規者的人數,但是這些數據或其他一些資料都不公開,所以我們也不知道這些基本信息,更難說這樣的情況是否非常普遍,從數據來講,我們很難掌握。但是雙規作為一個制度,它本身就是一個侵犯人權的制度,這不是一個法律程序,而是一個任意羈押制度。從國際法來說,單獨囚禁已經違反了基本人權,可以說所有的雙規都帶有虐待的成分。

法廣:如今中國官員提到雙規有些談虎色變。在您看來,這樣的制度能否起到威懾官員貪腐的效果?

王松蓮:很多時候,尤其是國內普通老百姓,可能覺得雙規是一件令人興奮的事情:那些腐敗官員終於得到懲罰了!但是我們的報告也說明這樣一個問題:因為雙規這樣一個法外機制(在那裡的官員基本上都是被強迫認罪),在這樣的情況下,這些官員最後被判刑,是真正因為貪腐問題,還是因為其它原因,包括被其他官員或上級打擊報復或其他原因,我們不可能完全了解,只能說雙規的存在和所得來證據基本上來自酷刑、來自強迫認罪這樣的現實,(這樣的制度)是不可能很可靠地抓到貪腐分子。依靠雙規羈押制度來反腐不僅可能不能真正反腐,反而可能削弱在(中國)國內已經很弱的司法制度的力量,一個獨立、公正的司法制度才能夠有效地根治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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