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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

黃之鋒佔中期間阻撓當局旺角清場被高院判入獄3個月

學運領袖黃之鋒和岑敖暉以及黃浩銘等16人在2014年雨傘運動期間涉嫌違反法庭禁制令,阻撓執達主任和警方在旺角執行清場行動,被告等刑事藐視法庭罪成,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今天17日在開庭前頒下判詞。

黃之鋒近照
黃之鋒近照 RFI 內存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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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向被告宣讀判刑,黃之鋒判囚3個月、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入獄4個半月,岑敖暉被判入獄1個月,緩刑一年及罰款1萬元。其餘被告分別判監1個月至3月、緩刑12個月至18個月不等,另須罰款1萬至1.5萬元。

由於黃之鋒和黃浩銘兩人提出申請,要求暫緩執行判決,法官將於下午4時半處理兩人的申請,期間兩人須還柙。黃浩銘步入囚室前說:“多謝法官判刑,爭取民主之心不變。”黃之鋒則說:“大家加油!”

有到庭旁聽的女市民目睹兩人步入囚室時高叫“加油”,其後一度激動落淚大叫“我要真普選”,其後有保安上前勸解,但該市民失聲痛哭指“我要真普選”。2014年的雨傘運動,目的就是爭取香港真正的普選,而非人大8.31所決定的由北京欽定的候選人供港人投票選擇的假普選。

法官開庭正式宣判,就黃之鋒的判刑,他指留意到黃正因就公民廣場一案提上訴,但指本案與該案須分期服刑。他又指,收到代表黃之鋒的律師要求替黃之鋒索取報告的陳詞,但法官表示有關條例不適用於本案。資深大狀駱應淦為黃之鋒申請暫緩執行判決以等候上訴。

法官於判刑中認為,黃浩銘在案中積極阻礙執達主任清場,角色重要,加上不認罪,因此判刑4個半月。資深大狀潘熙亦為黃浩銘作出同一申請,表示黃浩銘沒潛逃風險,強調本案案情特別,過往沒同類案件,理應交由上級法院就此類案件制定判刑指引,再者黃的刑期僅4個半月長,相信上訴聆訊時已完成服刑。

律政司一方提出反對,認為高等法院原訟庭沒司法權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而暫緩執行判決的決定,實際上較容許被告保釋等候上訴更寬容,因為申請保釋需交出保釋金或需要擔保人,但暫緩執行判決則毋須保釋條件,認為相關決定應留待上訴庭處理。

此外,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3名學生領袖,在發起雨傘運動當天涉嫌違法佔領政府總部門外的廣場,雖已被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但律政司不服向上訴庭複核刑期,上訴庭認為3人行為暴力,須判阻嚇性刑罰,加刑至即時入獄6至8個月,3人不服16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首席法官馬道立指該案涉暴力但並非嚴重,另認為上訴庭有權就牽涉暴力的非法集結案制定較為嚴厲的判刑指引,以儆效尤並沒錯。此件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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