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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能簽引渡協議 香港為什麼不能

中國與包括法國在內的四個西歐民主國家已簽署引渡協議,但資深傳媒人劉進圖指出,這不足以成為香港修訂《逃犯條例》以便中國可以從香港引渡疑犯的理據,因為法國此等《歐洲人權公約》成員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有保障條款,例如本國人或引渡罪行被視為政治犯罪,被請求方均可拒絕,但香港並無有關保障,而原有的立法會把關角色更被是次修訂廢除。

中國香港金融中心區前的維多利亞港  2016年2月17日
中國香港金融中心區前的維多利亞港 2016年2月17日 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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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陽光檢務網,截至去年10月,中國已簽署並生效的引渡條議有37項,英國、德國、美國及加拿大等民主國家不包括在內,而歐洲有12個國家已與中國簽署引渡協議,當中包括法國、意大利、西班牙及葡萄牙等四個民主國家,前兩者更是《歐洲人權公約》成員國,支持香港修訂《逃犯條例》的建制派認為,其他民主國家可與中國簽署引涵協議,香港也應該可以與中國內地達成移交疑犯安排協議。不過,劉進圖在《明報》撰文反駁有關言論。

劉進圖主要以中法簽署的引渡條約為例作出解釋,他指出,中法條約第4條訂明,「如果被請求引渡人具有被請求方國籍,應當拒絕引渡。」這意味一個法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犯法後回到法國,中國不可以要求引渡該法國人,只可把犯罪證據移交法國按該國法律審理。反觀香港的修訂,香港永久居民不獲豁免引渡,與中國內地來港人士或外國公民一樣,只要在香港,隨時可能被移交。

其次,中法引渡條約第3條規定,即使不具充分理由,若被請求方認為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罪行是政治犯罪;或被請求方有充分理由認為,引渡目的是基於該人的種族、性別、宗教、國籍、族裔或政治見解;又或該人被引渡後的處境會因上述任何原因受損,應當拒絕引渡。劉進圖認為,法國政府若認為中方引渡要求帶政治目的,或者無法確保被引渡者可獲公平訴訟,都可以拒絕引渡請求,意味法方除了考慮中方提交的法律文件是否充分之外,亦可考慮涉事人的背景和民意輿情。至於條約第5條更訂明,可以人道理由拒絕引渡。反觀香港,負責處理內地引渡請求的香港官員其實是由北京的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的特首和律政司,劉質疑,有關港官「根本不可能拒絕中央的請求」。故此,中法條約中的三項保障,在中港之間的安排中均付諸闕如。

他續稱,更甚者,香港的《移交逃犯》條例修訂把原來的立法會把關角色廢除,交予北京委任的特首和法庭,但當特首首肯並把請求交到法庭批準時,法例容許法院考慮的範圍其實相當有限,他舉例稱,法院不可以質疑中國內地司法水平,不可以複核引渡罪證是否可信,也不可以單純基於人道理由拒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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