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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

大律師公會主席:不需因為警察有證據就要檢控被捕者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13日在2020香港法律年典禮上致辭中提醒當局,並非所有在反政府示威中被捕的人士都必須要交由法庭定奪,有些不涉及公眾利益的罪名,根本就可以獲得撤銷。

香港律師界遊行呼籲獨立調查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風波,2019年8月7號
香港律師界遊行呼籲獨立調查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風波,2019年8月7號 @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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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啟思在演說中說:“我不是在指導律政司司長可以檢控些什麼人,但律政司所頒發的《檢控守則》提醒我們,是否檢控某一個人,並不是只因為警察說有足夠證據就可以交由法庭定奪,並且就因此而肯定對將被告定罪。”

戴啟思又說:“公眾利益在這個決定程序中也扮演一個角色,因此有些個人或有些集體的案件不會必然交由法庭處理,儘管控方擁有足夠的證據。”

他亦反駁一般人“違法必究”的法治觀念不正確,直言律政司若在證據充份下作出不檢控決定,或許會令人感到奇怪,因為這些人心目中的法治是所有看來有犯法者必須被檢控。

戴說:“恕我直言,這個理解不正確。”他強調:“檢控人員不拘泥於控罪書而同時考慮其他因素,包括被告的個人情況及其他事情,正正是法治的一部份。”指2006年上訴庭曾將此形容為“檢控自主”,而做出檢控決定前對案件作通盤考慮是“法治的關鍵”。

預料連任多一屆的戴啟思致辭時提到過去1年發生反政府的示威活動,他稱目睹嚴重暴力事件發生,包括攻擊傷害他人和刑事毀壞等,相信大家都會感到痛心,批評這些行為與和平示威的權利背道而馳,但他亦為被捕人士平反,指警方拘捕的數千人當中,大部份是學生,亦有不少是普通上班族甚至退休人士,當中很多人被控干犯公共秩序罪行,但往往不牽涉暴力或嚴重破壞,卻面對會招致漫長刑期的嚴重控罪,又認為被捕人士大致上有良好品格,代表着香港社會上一大部份人。

不少大律師投訴會見涉及反修例運動的被捕者時受到諸多阻撓,戴啟思都有提到相關情況,指業界不時見到無數市民被捕及拘留後,警署無法容納被羈留人士,導致要分流到其他警署或羈留中心,令大律師追查當事人下落面對艱鉅挑戰,“更遑論能與當事人會面,與被捕人士到庭應訊,更要待至晚上8、9時,才能處理他們當事人的案件。”故為了確保被捕人士的憲法權利獲得保障,認為超卓的組織、熱誠和努力缺一不可。

他亦提及法官受攻擊的情況,指案件裁決或判刑決定不符合外界對判決的期望,就出現法官受騷擾及中傷的事件,他引述美國最高法院法官Samuel Alito的說話回應:“一位法官不可以有自己偏愛的結果。法官唯一莊嚴的責任是對法治負責。”同樣大律師不可因為個人理念阻礙其對他人提供法律服務,強調“專業守則”其中一項原則是“不可拒聘原則”,他希望大律師公會毋須再為類似去年9月發生檢控官在高等法院因為反對年輕示威者保釋而被包圍的事件,再作評論,暗示不想再發生有關情況。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資深大律師陳景生出席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後告訴蘋果日報,戴啟思致辭時提及有關檢控原則的意義在於表達法治並非死板一塊,“所以應用時要靈活運用”,他指法治都是講求公眾利益,認同律政司作出檢控決定時應考慮公眾利益因素。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亦表示,考慮公眾利益是檢控工作重要元素,檢控決定必須符合社會利益。另一名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資深大律師譚允芝亦認同檢控方在處理示威相關案件時應適當行使酌情權,“檢控始終有酌情權,數量如此之多,(有)年紀大、年紀小”,不應鐵板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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