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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

收緊:公務員試用期內因參與公眾活動被捕即解僱 特首否認未審先判 團體意見分歧

港區國安法推出後又一收緊措施,作為最大僱主的香港政府日前發出指引,訂明公務員在試用期間若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而被捕或被起訴,便須實時解僱。有關規定,與現時公務員條例更緊,且違反香港無罪推論的前提,但特首林鄭月娥支持新規定,甚至是有關員工的網上言論亦在觀察範圍內,否認存在「未審先判」。

港區國安法30日深夜由港府公布即時實施,特首林鄭月娥簽署該法,並已刊憲生效。
港區國安法30日深夜由港府公布即時實施,特首林鄭月娥簽署該法,並已刊憲生效。 © 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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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團體對新規例意見分歧,在去年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風波期間成立的新公務員工會,其主席顏武周批評港府的「一刀切」做法有欠公平,有未審先判之嫌;公務員工會聯合會總幹事梁籌庭亦認為,參與非法活動即解僱是過於嚴苛,憂慮長遠影響市民加入政府的意欲。不過,政府人員協會等四個公務員團體發表聯合聲明,支持政府新做法,認為新規定符合港區國安法和公務員守則。

過去,若有公務員涉嫌違法而遭起訴並經法庭定罪,不一定解僱,而是經過部門聆訊後再作出處分,而在去年的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運動期間,有多名公務員參與,部分人更被捕,當中包括紀律部隊成員。但公務員事務局據報在上周向不同部門發出信件,稱公眾期望公務員必須守法,不能參與任何非法活動,亦不能支持或參與任何可能擾亂公眾秩序或影響政府運作的活動,當局對此須採取「零容忍」的態度。信函續稱,公眾亦難以接受有參與或懷疑參與非法行為的公務員重返崗位,不能接受任何人員在被捕及受調查期間擔任公職,因此建議各部門對被捕或檢控時,按《公務員事務規例》採取實時措施,將其立即解僱。至於被捕但未被起訴者,主管可按證據及法律意見解僱。

新規定只針對參與非法公眾活動,並未提及因其他罪行而被捕或檢控者。事實上,反修例期間,有警員被指執法過程中違法,但仍能按過往慣例處理。

特首林鄭月娥上周二(18日)解釋,公務員是公職人員,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條,所有公職人員必需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因此,政府對公務員要求非常高,須考慮其工作和各方面的表現,既包括專業知識及行為操守,亦包括其在網頁上的言論,若相關人士的言行令僱主對有關人士有負面看法,特區政府作為僱主,是有「大條道理不再聘用」,不存在「未審先判」。

公務員的試用期一般為三年,新規定只針對試用期者,林鄭月娥指出,現行機制很難去解僱正式的公務員,因此試用期的觀察非常重要。

新公務員工會主席顏武周向《香港01》表示,現時不少反修例案件的被告經審訊後無罪獲釋,若只因在現場出現並被捕便失去工作,並不公平。他又說,現時公務員只會因為涉及職權利益而犯案才會實時停職,但新措施一刀切地令試用期的公務員觸及非法公眾活動便解僱,質疑是否公平,認為應先待審判結果出來才處理。

不過,政府人員協會、香港公務員總工會、國家行政學院香港同學會,以及香港特區政府公務人員聯會21日發表聯合聲明,支持港府新規例。聲明認為,有關做法符合《基本法》、港區國安法及公務員守則,而公務員亦須堅守法治,並對在任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若公務員試用期間的言行令政府對其產生負面看法而不再聘用,屬正常的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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