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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進「以言入罪」年代 首以發表煽動文字拘捕社運人士譚得志

香港國安警察今(6日)早上門拘捕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指他近月多次發表煽動言論,引起市民對政府的不滿和民間之間的不滿。這是港府回歸後首次以是項條例作出拘捕。譚得志被捕時在網上平台表示,這就是以言入罪,但「要我收聲,我仲大聲」。

李桂華指警方以發表煽動文字拘捕譚得志(小圖),標示香港正式進入以言入罪年代。
李桂華指警方以發表煽動文字拘捕譚得志(小圖),標示香港正式進入以言入罪年代。 © 麥燕庭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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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號召今午在九龍進行「冇選舉日」遊行,抗議港府推遲原訂今天舉行的立法會選舉,別名「快必」的譚得志多次在網上表示,自己會在區內「巡迴遊走」來「拉票」,亦舉辦活動鼓勵市民當日到該區來回行街、購物和吃東西。警方沒有表明選擇今天拘捕譚得志,是否與行動有關,但負責拘捕的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簡介拘捕行動後,再次呼籲市民不要參與今午的非法集結活動,以免傳播疫情及以身試法。

事有湊巧,身兼英國國會跨黨派香港小組副主席的工黨議員柴萍恩(Sarah Champion)4日在網上平台Labourlist撰文,批評港府拘捕支持民主人士,做法令人憂慮,亦反映北京日益收緊管治造成的威脅,強調不會容忍這些霸凌行為,而北京這令人髮指的行動,只會推動英國國會支持香港民主的使命。

李桂華在拘捕行動記者會上指出,譚得志在6月至8月的「限聚令」期間,在各區擺設29次街站,以舉辦防疫講座為名,實質上是發表煽動內容,引起市民對港府的憎惡和藐視,以及民間社會之間的不滿,故此以他涉嫌觸犯香港法例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十條將他拘捕。

他承認,因應港區國安法成立的警隊國安處,初期是循是否有人違反國安法第21條的煽動分裂國家罪調查譚得志的言行,但其後與律政司商量後,認為以香港現行法例中的發表煽動文字去處理較為適合,以致是次行動由國安處人員,而非警隊其他人員到譚的家中拘捕他。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發表煽動文字的最高刑罰,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五千港元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但若以港區國安法的21條起訴,一經定罪,情節嚴重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雖然李桂華聲稱是因為譚得志在6月至8月的煽動言論將他拘捕,但譚被警方以手鐐反鎖帶走時,向在場人士高呼:「國安處,3月至7月因為言論拉我。」

現年47歲的譚得志,其被捕消息先由他的臉書發出,聲言「9月6日冇選舉日變國安處上門拘捕日!無得拉票添!」帖文更透露,他會被帶往大埔警署。

譚得志被捕並非首次,最近一次是在7月17日以「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捕,並迅即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獲保釋出外,以便本月25日再審訊。他當時表示,至少有七罪被控在身,但強調會繼續抗爭,不懼打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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