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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社工暴動罪表面證供不成立獲釋 香港律政司卻叫屈上訴

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理事陳虹秀被控參與灣仔暴動,早前獲法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而獲釋,法庭指出,在衝突中有人提醒警員依法行事,不能被視為暴動分子,而控方所提證供,連非法集會也支持不了,遑論控告她參與暴動。不過,律政司不服裁決,決定上訴,聲言「因該項裁定的法律觀點有錯誤而感到受屈」。大律師李安然指出,律政司的做法罕見。

香港街景
香港街景 © REUTERS - TYRONE SIU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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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緣去年8月31日,灣仔的示威轉化成衝突,身兼「陣地社工」成員的陳虹秀在場觀察,期間被警方制服及控以暴動罪,但在今年9月底,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裁定,指被告陳虹秀非法集結也談不上,遑論干犯暴動罪,認為表面證供不成立,撤銷控罪,被告當庭獲釋,法庭押後頒下判詞。

陳虹秀昨在沈官頒下判辭後,在其臉書上載副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在她獲釋後一星期發給法院,要求沈官呈述案件的申請書副本,當中表明,不服沈官裁決,質疑裁決是否屬於「明理、妥為顧及考慮因素並向自己發出適當指示的法官均不可能達致的結論」,聲稱因原審法官法律觀點「有錯誤而感到受屈」,打算向司法系統中第二高的上訴庭上訴,要求沈官提交「案件呈述」。

律政司的上訴是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作出,按例,律政司長可針對某項無罪裁決或命令而提出訴訟,若上訴庭接納律政司申請,可推翻有關裁決或命令,指示重新審訊,或直接判被告有罪並處以刑罰。

本身是大律師的「法政彙思」成員李安然向本台指出,相關條例訂明,「上訴只可關於法律事宜」,現時一般用於雙方對法律觀點的爭拗,但沈官的表證不成立裁決是基於他對控方證據的分析作出,被告陳虹秀根本毋須答辯便已獲釋。他續稱,未知是否律政司認為,法官用作裁決的標準有錯而用此例提出上訴,但律政司信函表明,由於未有法庭審訊謄本,不能詳列理由,現時評論,為時尚早。

他形容,律政司此舉罕見,之前雖有香港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總經理陳志雲被控貪污一案有類似情況,但當時陳是在區域法院經過審訊而脫罪,後再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與陳虹秀不用作供的情溉不同。在陳志雲一案中,上訴庭其後將案件發還重審,經過五年反覆上訴,陳志雲最後在終審法院獲得清白,裁定貪污控罪不成立。

原審法官:證供不足以支持非法集會控罪遑論參與暴動

就陳虹秀的表證不成立裁決,沈小民法官昨在判詞指出,被告確曾在不同人群聚集地方出現,但問題是有沒有表面證據顯示,被告為著破壞社會安寧而與這班人集結在一起?而不同影片顯示,陳虹秀當時在場叫警察「克制」、「不要開槍」等,明顯是提醒警員不要肆意使用暴力,這或令警員不悅,但客觀上並非如控方所言,是威嚇、侮辱或挑撥性的語言;至於叫警察給予市民足夠時間離開,也是配合警方呼籲,以上種種行為,不可能令人想象被告有破壞社會安寧的目的。

他續稱,片段顯示,被告曾在一群黑衣人中出現,但沒有與他們交談接觸,不到幾秒便在鏡頭外消失,看似是來視察環境多於一切,證據不足以支持被告與暴動分子集結,並有着「破壞社會安寧」的共同目的。法官指出:「這樣薄弱的證據,連非法集結的罪行也支持不了」,因此行使酌情權裁定陳虹秀表證不成立,撤銷控罪。

與陳虹秀判詞一同頒下的,尚有同案經審訊的七名被告,他們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是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運動以來,最多人脫暴動罪的案件。由去年6月至今,警方最常用以檢控反修例示威者的,便是暴動罪,有691人被控此罪。

法庭至今已審理六宗暴動罪,涉及17名被告,12人脫罪;當中,有兩宗是被告認罪案件,餘下四宗,只有一宗裁定暴動罪成,包括陳虹秀等8人的三宗案件,均因為證供薄弱而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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