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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終院裁定港府禁蒙面法合憲 民主派指司法受壓下作出裁決 難釋疑

終審法院就港府引用《緊急條例》訂定《禁蒙面法》的爭訟作出最終裁決,裁定港府上述做法和《禁蒙面法》本身均沒有違反有香港小憲法之稱的《基本法》,意味在合法和未經批準的集會遊行中,參與者均不可蒙面,比上訴庭指合法的集會遊行中可以蒙面的裁決更保守。敗訴的民主派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對裁決表示失望,認為香港司法機關在北京不斷攻擊下作出有關判決,難以令人釋疑。

香港終審法院大樓
香港終審法院大樓 網絡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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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今(21日)早頒下主審的五位法官的一致性判詞,指《禁蒙面法》雖然對集會和言論自由以至私隱權均有所限制,但在平衡公眾安全、公眾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權利的合法限制後,認為禁蒙面法在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下的限制均符合相稱性的要求,指有關限制是為了達至遏止和平的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的正當目的,是在社會利益及個人權利之間取得公正平衡。

判詞續指,去年10月初,香港已出現法律與秩序敗壞的情況,認同這已足以構成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引用《緊急條例》下危害公安的條件。法官認為,蒙面對示威者和其他支持者起着壯膽作用,讓個別人士濫用匿名身份以逃避法律責任告警方調查,令街上情況變得嚴峻,市民不敢外出,而堵路和公共交通設施封閉亦對廣大市民造成嚴重不便。法庭須考慮希望和平示威但因為持續出現暴力而卻步的人士的利益,以及因為暴力示威者而身體遭受傷害及財產受到破壞的人士的利益。

在整體利益方面,法院指出,蒙面示威者在隱藏身分的情況下,以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損害法治的行為,政府訂立禁蒙面法是相稱的響應。

至於引用緊急條例制訂禁蒙面法是否合法,終院認為,雖然緊急條例容許特首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制定諸如禁蒙面法等附屬法規的權限「既寬廣且有彈性」,但這種權力並非完全沒有限制,而是受到司法複核的司法制約、立法會藉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的立法制約,以及《基本法》中就引用緊急條例立法須符合「依法規定」和「相應性」的要求。

到法院拿取裁決的前議員梁國雄對判決表示失望,認為在合法的遊行集會中也禁止蒙面是過於苛刻,而司法機關在北京不斷攻擊下作出裁決,實難以令人釋疑,人大發言是否已凌駕香港司法機構。

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亦對裁決表示失望,認為是法官在承受空前政治壓力下,收緊了早前上訴庭認為合法集會人士有理由不公開身分的決定,而全世界亦會因應是次裁決判斷香港的自由程度。但他期望市民不要對司法制度完全失去信心,認為司法機構內仍有具勇氣和智慧的法官。

港府去年10月引用緊急條例制訂禁蒙面法,24位時任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和前議員梁國雄就《緊急條例》和《禁蒙面法》的合法性與合憲性提出司法複核,高等法院去年底裁定民主派勝訴,指禁蒙面法違憲。經港府上訴後,上訴庭今年年杪裁定港府引用緊急法訂立規例合憲,而禁蒙面法的條文本身則部分合憲,即未經批準的集會遊行可禁蒙面,但已獲批的遊行集會則不應禁止蒙面。雙方對上訴庭的裁決均感不滿而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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