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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

原告變被告:7.21受害人林卓廷控告警察後突遭廉署逮捕

去年7.21元朗黑幫穿上白衣糾眾“替警執法”事件中被毆致頭破血流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原告變被告,今晨(28日)突遭廉署人員闖進寓所逮捕。這是林卓廷自7.21事件後第二次涉嫌遭到政治逮捕。當局指控曾經是廉署調查主任的林卓廷,於2019年至今年2020年7月期間,涉嫌向公眾或部份公眾披露7.21受調查人士身份的資料。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李卓廷今早遭三名廉署人員上門逮捕,穿着橫間條上衣的林正在打電話與律師聯絡。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李卓廷今早遭三名廉署人員上門逮捕,穿着橫間條上衣的林正在打電話與律師聯絡。 © 林卓廷面書網站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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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廉署拒絕透露林卓廷違法披露身份的接受廉署調查人士是誰,但林卓廷懷疑廉署可能是以他曾指控當日處理7.21事件的部份警員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一事去拘捕他。他質疑這是歪曲《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原意,對他濫作拘捕,批評廉署已經淪落及成為政府政治打壓的工具。換言之,廉署上門將林逮捕,相信是因為林控告警員行為失當。

林卓廷在其面書專頁上載一條他被廉署上門拘捕的短片,顯示林被前同事(廉署調查員)上門拘捕,當時該名調查員隔着鐵閘,向林表示要拘捕他,“你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間,涉嫌向公眾或部份公眾披露一名正接受廉署調查人士的身份,涉違反防止賄賂條例30條”。 當林問及是披露那一位受查人士的身份時,調查員拒絕回答,又指會向林作出警誡,稍後將他帶返廉署總部辦理落案手續。

林卓廷此時回應指:“你(調查員)當日打電話給我,我已講得一清二楚,你同我都知道《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是有關披露《防止賄賂條例》下舉報的罪案,我從來沒做過,我是正在指控有很多警察7.21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並非《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所說的罪案,現在廉署已淪落成為政權打壓的工具,你同我都是學堂出身,很清楚這個條例,今時今日廉署如此演譯,純粹因為政治理由,今日對我這個拘捕,很明顯系廉署淪落的時間,再一次引證香港的淪落。”

片段中見兩男一女調查員入屋,曾詢問可否不錄影被拒,其後林卓廷表示要打電話,三名調查員坐下等候。早上約9時20分,林卓廷乘坐的廉署私家車駛入北角廉署總部。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即屬違法。根據第30(1)條,任何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眾、部分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萬元港幣及監禁1年。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因涉及去年“光復屯門公園遊行”的案件被捕,他同時反被指涉嫌參與去年7.21暴動。

警方今年8月26日就7.21元朗事件以暴動罪拘捕13人,包括遭白衣人施襲受傷、一直要求徹查事件的林卓廷,令原告變被告。林與另外6名男子一同被控暴動罪,案件在12月21日在西九龍法院提訊,被告繼續毋須答辯,控方呈交轉介文件,案件將會轉到區院審理,並於明年1月5日在區院提訊。據知控方指整件暴動事件發生於當晚10時45分至11時02分,犯案過程只有17分鐘,指控7名被告挑釁白衣人,但對白衣人之前在街頭和港鐵站聚集及毆打事件隻字不提,甚至將林報警後,不理警員勸他勿前往元朗,成為指控他的罪證。

林原本的保釋條件包括可因處理公務而暫准離港,但裁判官羅德泉收緊保釋條件,頒令林卓廷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並須交出旅遊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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