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主要內容
香港/政治

法官確認國安法凌駕香港本地法律 煽動罪可於不設陪審團的區院審理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又名「快必」)因在街站叫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罪等多項控罪,根據本地條例,「煽動罪」原本不可以轉解區域法院審理,但國安法指定法官、區院法官陳廣池頒下裁決,指《港區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凌駕本地法律,而國安法亦訂明,本地法院均可審理與國安法相關的控罪,故此本地條例對煽動罪的限制不再適用,裁定區院有權審理。辯方表示,需要考慮是否就此裁決申請司法複核

香港司法機構
香港司法機構 REUTERS - Tyrone Siu
廣告

區域法院不設陪審團,由區院法官單獨判案,而再上一級的高等法院則可由市民組成的陪審團就案件作出裁決。這是當局第二種方法避免公眾參與國安法案件,較早前,律政司曾根據國安法第46條,以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為由,指示在首宗違反國安法的「唐英傑案」中不設陪審團。唐英傑辯護律師前(7日)天已提出司法複核,挑戰律政司的決定。唐英傑被指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衝向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

 

48歲被告譚得志被控十四項控罪,定於5月10日開審,辯方早前就其中七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一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申請終止聆訊,爭議區域法院是否有權審理,因為《裁判官條例》訂明,可公訴的煽動罪不可轉解至區院。

區院法官陳志廣昨(9日)天頒下判辭,指是次司法管轄權爭議會對《裁判官條例》有深遠影響,控辯雙方都低估其重要。他指出,由中國人大常委會制訂的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地位高於本地法律,他沒能力對條文作權威解釋。而國安法第62條訂明,國安法對本地法律有凌駕性,若兩者出現不一致,應以國安法為先,保釋門坎要求就是其中一例。

他續稱,國安法第45條訂明,「所有」本地法院均可處理國安罪行,有關條文與《裁判官條例》限制可公訴的煽動罪不可由區院處理的條款不一致,在「滿足」國安法的前提下,條例的移交限制因此失效。

分享 :
頁面未找到

您嘗試訪問的內容不存在或不再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