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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

黎智英與兩高層2022年開審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壹傳媒集團營運總裁兼時任財務總裁周達權,以及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控欺詐罪,案件今(6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控方申請將本案交予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指本案將依賴警方國家安全處去年 8 月 10 日,搜查壹傳媒大樓和被告住所時檢取的證物作為案情一部分,可預料在審訊期間,辯方會爭議證物的檢取、處理和合法性,這將會涉及國安法下的檢取和處理證物權,認為應該由指定法官處理。惟法官認為,如果要“發大到搜證(爭議)都用指定法官”,將影響往後案件。

右起:黎智英、楊森及李卓人前年參與8.31遊行
右起:黎智英、楊森及李卓人前年參與8.31遊行 ©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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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指定法官一員的陳廣池透露,控方昨(5 日)去信法庭,申請將本案交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控方表示,本案由國安處調查,黎智英、周達權曾因涉及國安法被捕,黎智英更加被控國安法。雖然黃偉強無就國安法被拘捕或起訴,但三人一同審訊,加上案件在裁判處提堂時均由指定法官處理。

控方續指,本案涉及大量證物,其中亦會依賴警方國家安全處去年 8 月 10 日,搜查壹傳媒大樓和被告住所時檢取的證物作為案情一部分。控方稱,被告已向高等法院挑戰有關證物的檢取、處理和合法性,而高院的審訊亦由指定法官處理。

控方預料,本案審訊期間,辯方相當可能爭議證物是否合法地被檢取、其性質可否被呈堂等,這些挑戰涉及國安法下的檢取和處理證物權。控方指,即使辯方在審訊中無提出這些爭議,但指定法官是“司法部仼命,受正式委任,妥為宣誓的人員”,有權限審理本案。因此,在穩妥和小心的情況下,希望直接由指定法官審理。

法官明言,控方的說法“本末倒置”,指出國安法訂明,只有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才可以由指定法官處理。本案控罪並非在國安法之下,亦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質問控方本案“喺邊個層面涉及國安法?”。

法官認為,控方提出的搜證挑戰,都屬於證物呈堂的問題,影響的是控方舉證,與國安法下的檢取證物權、要求指定法官是兩回事。法官指出,即使非指定法官亦有權裁定證物能不能夠呈堂,“呢樣嘢喺普通法下都成日發生”,與國安法無關。

法官明言,如果要“發大到搜證(爭議)都用指定法官”,將影響往後案件,認為控方不能因舉證困難而將本案引伸到國安法。法官指,如果控方覺得舉證有困難,就要取捨。

法官舉例,如果 10 件證物中有 3 件由國安處檢取,控方應該考慮另外 7 件證物是否足以將被告定罪,而不是因為希望 10 件證物全部呈堂,“就發大指定法官權力”。

控方表明“不能認同”法官的例子,堅持應該由指定法官審理。法官及後認為,控辯雙方應就是否由指定法官審理本案提交書面陳詞,並擇日處理,而非在排期階段申請。

法官排期於 2021 年 12 月 21 日再提堂,處理爭議。審訊則定於 2022 年 3 月 14 日開審,審期為 25 日,雙方於 2022 年 2 月 21 日作審前覆核。

黎智英撤銷本案擔保,其餘兩人准繼續保釋,並獲減少報到時間。

被告黎智英(73 歲)、周達權(63 歲)、黃偉強(59 歲)同被控一項欺詐罪。

控罪指,三名被告於 2016 年 6 月 27 日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期間,在香港,借作欺騙,即:(1)向香港科技園公司(“科技園公司”)隱瞞,沒有或曾經沒有在香港工業邨公司(現為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在 1999 年 5 月 25 日訂立的租契(“該租契”)所容許下而使用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 號的處所(“該處所”)或該處所的部分;(2)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在該租契所容許下而使用或曾經使用該處所或該處所的部分;並意圖詐騙而誘使科技園公司有不作為或一連串的不作為,即就執行科技園公司在該租契下的權利未有採取行動,導致該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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