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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

新香港:特首不受防貪例規管 林鄭月娥毀諾拒修例 前廉署高官指倒退

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明不會按承諾修例,把特首置於《防止賄賂條例》部分條文下接受規管,認為這會削弱特首的「憲制地位」,更表明,不希望未來的特首就此修例。民主派批評特首此說為貪腐埋下種子,廉政公署前總調查主任查錫我質疑這是要讓特首超然於法律之外,是防貪工作的倒退。

林鄭月娥毀諾,拒修例禁行政長官接受款待和給予利益
林鄭月娥毀諾,拒修例禁行政長官接受款待和給予利益 © 直播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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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的《防止賄賂條例》,特首會受部分的條款規管,例如第四條的禁止收受賄賂條文,但就不受第三條和第八條規管。前者是禁止主要官員未經特首許可而索取及接受利益,後者則訂明,特首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政府部門等人員提供利益,即屬犯罪。前特首曾蔭權被揭發接受富豪款待後,由前首席大法官李國能領導的獨立委員會建議,修訂防貪條例,把第三和第八條條款的適用範圍擴大至特首。林鄭月娥2017年競選特首和在當選後的首份施政報告中承諾,會「儘快」完成修例。但她在任期結束前約一年的立法會答問會時明確表示不會修例,「這個項目一定『走數』」……我相信未來的行政長官亦不應該做」。

林鄭月娥解釋,特首是向中央及和香港特區負責,代表整個香港特區,「某程度上他(特首)是在行政、立法、司法之上」,有關修例是「衝著」特首的憲制地位而來,想弱化特首在特區的憲制責任。她續稱,過去二十多年,部分法例「是想不斷削弱行政長官這種地位」,令特首不能主導「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憲制體制,從而令特首不能符合「向中央政府負責」的憲制責任。

建制派議員普遍認同特首的說法,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估計,應是北京政府認為修例不恰當,因為特首由北京的中央政府委任,即使犯錯或收受利益亦應由中央問責,這是事關國家主權的問題。

不過,廉署前總調查主任查錫我今(16日)早在電台節目上,批評林鄭月娥的講法是莫名其妙,邏輯難以理解,因為現行防貪條例的部分條文已適用於特首,不明白為何不可以擴闊規管範圍,拒修例會令特首超然於法律之外,引發港人不信服特首。他認為,若要解決所謂的「憲制問題」,可以由中央授權專責委員會處理特首申報利益事宜。

屬建制派的特首顧問委員會成員湯家驊則希望大眾不要就事件展開高層次爭議,否則便需交由人大常委會釋法。他又說,中國已針對官員行為成立監察委員會,相信已可處理特首的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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