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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關係大使級降格至代辦級 中國40年前曾懲罰過荷蘭

中國今天宣布與立陶宛的外交關係降級為“代辦級”。中央社報道回顧歷史,中國也曾在1981年因荷蘭出售潛艦給台灣,將中、荷外交關係降至“代辦級”,直至1984年才恢復“大使級”外交關係。

代辦 二字
代辦 二字 © 網絡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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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交部今天指立陶宛“不顧中方嚴正抗議和反覆交涉”,允許台灣設立代表處,中方不得不將中立兩國外交關係降為代辦級。對此,立陶宛今天表示“遺憾”。立陶宛外交部說:“立陶宛重申堅守‘一個中國’政策,但同時也有權擴大與台灣合作。”

據中央社報道回顧歷史,說中國降級外交關係,40年前荷蘭也遇過。1980年台灣向荷蘭下單購買6艘潛水艇,荷蘭政府於1981年批准出售2艘潛艦給台灣,引發中國反彈,把與荷蘭的外交關係降為“代辦級”。隨後荷蘭在中國壓力下,否決後續4艘潛水艇售台的計畫,北京當局在1984年同意與荷蘭恢復雙方“大使級”外交關係。

據該報道,依維也納公約,派駐國外使館館長分為三級, 包括向駐在國國家元首派遣大使及向國家元首派遣公使、以及向“外交部長”派遣的代辦。因此代辦位階低於大使和公使,為較低層級的外交代表。一些國家雙邊關係惡化、但未達斷交程度時,會召回大使,將外交關係降至代辦等級。

中央社說,中國因不滿台灣在立陶宛設立名稱含“台灣”的代表處,已在今年8月宣布召回駐立陶宛大使,而立陶宛駐中國大使米凱維切涅(Diana Mickevičienė)也在中國要求下於9月離開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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