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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光叫口號犯煽動分裂罪獲「減刑」至5年 上訴庭維持屬「案情嚴重」

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示威者馬俊文,在多個場合高呼「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並通過傳媒和社交平台宣揚香港獨立言論,被法院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名成立,判囚5年9個月。被告就刑期提出的上訴昨天得直,獲減刑至5年,但上訴庭按其首次訂定的標準,指案件屬法例訂明的「情節嚴重」,即刑期須在5年以上、10年以下。

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示威者馬俊文
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示威者馬俊文 © 資料圖片,麥燕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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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行普通法的香港,鮮有就罪行訂定最低刑罰,但由北京為香港製訂的《港區國安法》,當中的四類罪行均跟隨中國做法,按情節嚴重與否訂定判刑年限範圍,變相設有最低刑期,而涉及今次控罪的煽動分裂國家罪,法例訂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馬俊文不服刑期,提出上訴,成為首宗上訴庭處理的《國安法》案件。上訴人指出,他既無計畫,叫喊的口號亦流於空泛,現場更沒有什麼人和應,而訪問他的,只是網媒,並非主流媒體,影響力有限,犯案情節應屬輕微,不應按「情節嚴重」判刑。其代表律師更爭辯,法庭須審視上訴人有否煽動他人使用武力等因素來考慮案件的嚴重程度,而上訴人的行為,亦不如唐英傑駕駛插上「光時」口號旗幟的電單車在情緒高漲的示威場合宣揚「港獨」。

上訴庭昨(3日)頒下判辭,以普通法的「煽惑罪」為鑒,首次為裁定煽動分裂罪的情節輕重列出十項考慮因素,包括犯案的處境和手法;煽動的次數、規模和對象;突發抑或預謀;是否夥同他人犯案;有否涉及暴力;有否成功煽動;以及犯案者的潛在影響力。

判辭據此裁定,馬俊文案屬情節嚴重,原因有八項,一是案發期間香港仍有暴力非法集會,危害國安和法治的風險仍高;二是上訴人多次貶損國安法,又多番強調,「宣揚港獨並不違法」,是混淆視聽,既嚴重挑戰國安法的權威及香港法治的根基,又增加引致他人分裂國家的風險;三是上訴人於各大型商場犯案,明顯是要加強其煽動效果,且次數多兼持續時間長,又利用受訪及互聯網擴大接觸範圍;四是上訴人選擇在風險較高的事件紀念日犯案,增加活動演變成暴力的風險;五是上訴人有預謀犯案,多次事前在facebook或Telegram頻道呼籲公眾參加;六是以年輕學生為煽動對象,大肆宣揚「港獨」,以醞釀下一場「時代革命」來臨;七是煽動他人以多種方式傳達分裂國家的信息,包括罷工、罷課、罷市;最後是上訴人屢屢在獲得保釋後受訪,重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視法紀如無物。

上訴庭又反駁上訴人稱,上訴人雖沒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但多次叫喊「建軍」、「武裝起義」等口號,無法令情節變輕。不過,上訴庭亦指出,原審法官以「沒有悔意」作為界定本案屬「情節嚴重」的原因之一,實屬錯誤,因為是否有悔意應是判刑的考慮因素,但在此案中不會對案件情節嚴重的結論有實質影響。

然而,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案件雖然屬於情節嚴重,但在此類別中應屬刑責相對較輕者,以6年為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重,適當量刑基準為5年3個月,按原審法官以被告沒有就案情爭議而節省審訊時間為由減刑3個月,改判馬俊文監禁5年。

現年31歲的上訴人馬俊文,被控在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共二十次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去年審理案件時認為,本案情節嚴重,判馬入獄5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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