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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

首宗記者查冊被定罪的上訴被駁回 法官罕有建議藉立法解決問題

港府未經諮詢和預告便刪去車牌查冊的「其他」選項,新聞工作者蔡玉玲欲以類似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作為查冊用途時,被裁定作出虛假陳述而遭罰款,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今(7日)早被高等法院駁回。法官李運騰指出,不否定上訴人有良好動機索取資料,但這並非辯護理由;現行法律框架下,若要容許新聞工作者或其他人查冊,只能透過立法解決。

蔡玉玲(左一)對上訴被駁回感失望但不後悔 2022年11月7日
蔡玉玲(左一)對上訴被駁回感失望但不後悔 2022年11月7日 ©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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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查冊所得資料製作2019年元朗「7.21」白衣暴徒襲擊示威者事件的時任香港電台編導蔡玉玲表示,對上訴被駁回感到失望,相信新聞界同樣感到失望,因為敗訴將大大窒礙業界這行之有效的監察有權力人士的方法。但她強調,對因此被罰無悔無愧,即使面對同樣選擇,她仍會毫不猶疑做同一件事。至於會否再上訴,則須與法律團隊商討。

法官李運騰在判詞中表示,蔡玉玲申請查冊的目的,毫無疑問是為偵查和報道涉嫌協助或參與元朗721襲擊人士的身份,但法律條文清楚列明,證明書資料只可用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相關用途」,故只能用作署方列明的三個用途,即涉及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及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署的事宜。由於條文未能支持蔡玉玲查冊的原因,裁定駁回上訴。

法官引用2010年查冊數字指出,單是傳媒機構的申請已有近三千宗,因此相信蔡玉玲主觀地相信自己查冊「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他亦不否定上訴人有良好動機索取資料,但就定罪而言,良好動機並非辯護理由。

李官又罕有地作出建議,指當局在行駛條例賦予的職權時,必須顧及車主的個人私隱。如要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擴大新聞工作者或其他人士查閱車輛登記冊上數據的權利,唯有透過公開諮詢及討論,然後以立法解決。

傳媒過去數十年來均透過運輸署的車牌查冊制度確認車主身份以便報道或進一步了解事件涉及的問題,運輸及房屋局曾在2011年提出諮詢文件,企圖收窄查冊人士的範圍,受到新聞界反對,當局平衡公眾知情權後,改例一事不了了之。但在2019年反修例風波後,港府收緊公眾人士不同的查冊渠道,而運輸署更是在未有預先公告的情況下,於2019年10月中旬修改查冊表格的用途選項,把記者常用的「其他」選項,改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令查冊用途大為收窄。時任港台節目《鏗鏘集》編導蔡玉玲2020年繼續透過查冊制度查車牌,警方在當年11月上門拘捕她,控以作出虛假陳述,去年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罰款6000元,成為第一個因為查冊而被捕及定罪的記者。蔡玉玲以裁決有損公眾知情權與新聞自由,決定上訴,今早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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