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主要內容
香港/政治

「國安相關」案件聘海外律師須先獲特首批准 論者指修例損司法獨立及外資信心

港府擬於年中前提出修例,訂明《港區國安法》及所有與國安相關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若要聘請海外律師作代表,均須先取得香港特首發出的證明書,確認無損國安。法律研究員黎恩灝指出,修例肯定了國安的無上權力,削弱了公平審訊所須的程序公義,令司法獨立受損;而國安相關的定義過於含糊,既阻嚇被告聘請海外律師的意向,亦會令商業糾紛被納入範圍,損害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The Chinese and Hong Kong flags flutter at the office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head of a news conference held by Hong Kong Chief Executive Carrie Lam, in Beijing
The Chinese and Hong Kong flags flutter at the office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head of a news conference held by Hong Kong Chief Executive Carrie Lam, in Beijing REUTERS - Carlos Garcia Rawlins
廣告

根據香港法例,在港不具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大律師,可向法院申請以專案方式參與個別案件,但中國人大常委會因應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請英國禦用大律師敖雲天(Tim Owen)首度就《港區國安法》進行釋法,作為港府法律代表的律政司,因應釋法決議向立法會提交文件,交代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的建議。

根據當局建議,法院就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專案方式認許海外律師參與前,須向特首提出及取得證明書,特首會決定有關人士於相關國家安全案件中,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安或不利國安。如果特首認定該海外大律師處理有關案件涉及國安且不利國安,法院將不得向該大律師批出專案認許。文件訂明,國安案件包括但不限於與國安法所訂罪行或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相關的案件,亦包括為維護國安而採取措施相關的案件,且「不論案件屬民事丶刑事或其他性質」。

文件指出,刑事案件的被告「從來都沒有由海外大律師代表的權利」,故建議沒有剝奪被告的權利。文件總結,建議對法治丶獨立司法權丶以及訴訟各方選擇法律代表的權利均沒有不利影響。

身兼儼如英國內閣的行政會議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21日)早在電台節目指出,港府沒有「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來港參與個案,而是以個案方式向特首申請證明書,法律界普遍接受。他又不同意今次修例會影響司法獨立的說法,認為修例只涉及海外律師在港是否可以執業,並非司法審核權的一部分,故與司法獨立無關。他補充,不少普通法國家的法庭都會接納行政機構以外交或國家安全為由而作出的決定,法庭不能過問或質疑。

黎恩灝:建議幾乎廢除聘海外律師的空間

不過,倫敦國王學院法律學院訪問研究員黎恩灝向本台指出,修例將影響香港的司泠獨立和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他解釋,修例肯定了國安委員會至高無上的權力,讓釋法引起對法院受限的理論憂慮成真。他續稱,人大釋法並未就國家安全作出明確定義,這給予行政機關很大的權力,在模糊而不確定的情況下,被告或與訟人有很大機會放棄聘請海外律師。

根據中國的國家安全法,國家安全並非單指國防丶保安或反恐,而是指「國家政權丶主權丶統一和領土完整丶人民福祉丶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而維護國安的任務包括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丶國家發展丶國防丶金融丶基本經濟制度丶宗教自主丶資源和糧食安全等。

另外,建議安排跨越刑事和民事案件,若涉及商業糾紛亦須先得特首發出證明書,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自然會被削弱。黎恩灝舉例稱,若有人在港起訴中國內地企業製造監視工具供國安之用,是否須要先取得批准?若要,香港的金融中心必將大受影響。他更質疑港府建議包括民事案件,可能已考慮到要針對民間組織或文化等非刑事事宜,例如電影檢查丶慈善團體地位之獲取均可能因國家安全因素而不能上映或喪失,若有團體就相關決定作出司法覆核,相信亦難以聘請外援。

他認為,國安權力之大和修例影響範圍之廣,幾乎等於廢除《法律執業者條例》容讓海外律師參與本地個案的空間;加上特首的證明書,可能不會像現時法官批出或否決專業認可申請般詳列理據,而只是基於政治考慮作出決定,如此不透明,自然會影響公平審訊和公信力,令外資信心丶國際對《一國兩制》的信心,以至國際形象亦受影響。

黎恩灝亦不認同修例建議不影響香港司法獨立一說,他指出,司法獨立不光是法院獨立就案件作出裁決,亦應包括獨立批准與審訊相關過程的權力,這便涉及聘請律師的權力,而修8建議將令法院作出自主裁決的空間日益減少。

他進一步指出,港府以刑事被告「從來都沒有由海外大律師代表的權利」來佐證建議沒有剝奪被告權利的說法,亦與香港行之有效的「沒有限制便可享有」的司法概念相距甚遠。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樂見港府沒有「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件,至於其他修例細節,公會仍須進行內部研討,並向當局反映。

分享 :
頁面未找到

您嘗試訪問的內容不存在或不再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