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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地方法院案駁回原勞工對日企起訴

對於韓國原被征勞工和遺屬向日本制鐵和三菱綜合材料等16家日企索賠的訴訟,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7日做出不予受理的駁回起訴的判決,這一判決使日本在圍繞戰時徵用勞工問題上與韓國的緊張對立中“鬆了一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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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勞工問題作為日韓之間最大懸案顯現的契機是2018年韓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有關4名韓國人狀告日本企業,在朝鮮半島處於殖民統治時期遭強迫從事嚴酷勞動一案,韓國最高法院2018年10月30日作出判決,下達了被告做出賠償的終審判決。命令被告日本企業日本制鐵公司(原新日鐵住金)賠償每人1億韓元(約合人民幣245萬元)。

韓國最高法院的判處認定《日韓請求權協定》並不妨礙個人索賠請求權。此舉引發日本政府強烈反彈。

而這次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在判決時認為,原告的個人索賠權雖然未因1965年《日韓請求權協定》消失,但“無法在訴訟中行使”,判決認為,由於日韓協定就索賠權寫明“已完全且最終解決”,解釋為通過訴訟行使權利受到限制是恰當的,並指出協定相當於條約,認為原告請求可能違反規定須遵守條約的國際法,從而得出了與2018年韓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截然相反的結論,受到日方的肯定與歡迎。

1965年,日韓雙方為了建立邦交,簽訂了《關於日本國與大韓民國之間基本關係的條約》,簡稱《日韓基本條約》,同時作為其附屬文件,簽署了《有關財產及請求權問題的解決及經濟合作的日本國和大韓民國的協定》等,也就是常說的《日韓請求權協定》,根據這些協定,規定日本向韓國提供5億美元的經濟援助,其中3億美元為無償援助;2億美元為有償援助。由此兩國及國民間的賠償要求權完全的,而且最終地得到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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