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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活

從敘利亞化武事件談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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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外長韋斯特維勒(Guido WESTERWELLE)9月5日周四表示,德國在聖彼得堡二十國集團首腦峰會上,提出讓國際刑事法院(CPI)開始評估敘利亞問題。柏林提議,請求國際刑事法院,並在其幫助下向阿薩德解釋他的犯罪問題。在此之前,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8月23日在韓國首都首爾指出,無論在什麼情況下,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使用任何化學武器,都是違反國際法。這樣一種如此危害人類的罪行,實施者應當面臨嚴重後果。本次《法律生活》介紹可對使用化學武器行為具有管轄權的國際刑事法院,以及確定設立國際刑事法院的《羅馬規約》(Statut de Rome)相關內容。

Allemagne - le 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 : Guido WESTERWELLE
Allemagne - le 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 : Guido WESTERWELLE 路透社Reu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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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17日,聯合國在羅馬開會,以120票同意、7票反對、21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一項決定成立世界首個常設國際刑事法院的條約,這就是《羅馬規約》。《羅馬規約》在60個國家以批准或加入方式成為締約國60天後,即2002年7月1日開始生效。

截至2013年2月16日,全球已有122個國家批准《羅馬規約》。法國於1998年7月17日成為《羅馬規約》首批簽字國,巴黎隨後在2000年6月9日批准了這一條約。

《羅馬規約》第一條指出,國際刑事法院有權就對規約所提到的、受到國際關注的最嚴重犯罪,對個人行使其管轄權,並對國家刑事管轄權起補充作用。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在第二編:管轄權、可受理性和適用的法律,第五條: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中指出,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限於整個國際社會關注的最嚴重犯罪。國際刑事法院根據《羅馬規約》對:一,滅絕種族罪;二,危害人類罪;三,戰爭罪;四,侵略罪,具有管轄權。

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8月23日所提到的、有關危害人類罪行的表述,位於《羅馬規約》第二編:管轄權、可受理性和適用的法律,第七條「危害人類罪」。

儘管《羅馬規約》在第七條「危害人類罪」下所確立的三款定義中,沒有明確提到包含使用化學武器,但第七條第一款寫到,為了本規約的目的,「危害人類罪」是指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在明知這一攻擊的情況下,作為攻擊的一部分而實施的十一種行為:其中第11種行為: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對人體或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其他性質相同的不人道行為。

同樣是在《羅馬規約》第二編,第八條「戰爭罪」第二款第二項中提到,為了本規約的目的, 「戰爭罪」是指:嚴重違反國際法既定範圍內適用於國際武裝衝突的法規和慣例的其他26種行為,其中第17種行為: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的行為;和第18種行為:使用窒息性、有毒或其他氣體,以及所有類似的液體、物質或器件的行為。

綜上所述,參照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在武裝衝突中使用化學武器行為在第八條「戰爭罪」的定性中被明確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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