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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檢出台措施遏制濫用誹謗罪

中國公民因以發帖等方式批評地方政府官員,被冠以“誹謗罪”而遭到牢獄之災的案件屢有發生。對此,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近日表示,今後對於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誹謗案件,在作出批捕決定之前,應報上一級檢察院審批。新華社報道:這位負責人強調,“批捕案件質量不高甚至錯捕,不僅嚴重侵犯當事人權利,也嚴重損害檢察機關公信力,嚴重影響黨和政府形象。”

中國到處可見建立和諧社會的標語
中國到處可見建立和諧社會的標語 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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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負責人還披露了最高檢的三項舉措:一要準確把握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對個別領導幹部的批評、指責乃至過激的言語當做誹謗犯罪來辦。二要嚴格把握誹謗案件自訴與公訴的界限。屬於自訴的,應當建議偵查機關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決定。三要建立批捕誹謗案件報上一級院審批的制度。今後一段時間內,對於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誹謗案件,受理的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屬於公訴情形並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決定之前應報上一級檢院審批。

對此,有評論認為,將誹謗罪的批捕權上移,無疑有助於擺脫個別地方官員對司法獨立性的隨意干擾。

《新京報》9號發表的社論文章接著說,誹謗罪之所以成為輿論監督的焦點問題,本質就在於公權與私權的邊界不明確,個別地方權大於法,領導的面子隱藏在法律旗號的後面,肆意打擊公民的正當批評;而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也沒有恪守法律底線,一次次充當了領導“打手”的角色。在此前轟動一時的“彭水詩案”和“王帥帖案” 等典型案例中,法學家已經向公眾闡釋得很明白,誹謗罪的兩大特性就是:

一、誹謗的受害者必須是個人,而不能是政府;政府只有接受批評和監督的義務,無權捍衛所謂的“名譽權”。

二、誹謗罪原則上是自訴案件,司法機關的抓捕和公訴不能任意啟動。

文章又說,既然政府沒有名譽權,既然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批評、監督政府和官員的權利,那麼為什麼“誹謗官員”的鬧劇還一再發生呢?這主要還是源於對公權力缺乏有效的制衡。個別地方官員,一會兒把自己打扮成“誹謗”案的受害者,楚楚可憐,需要法律來“保護”,必須公訴發帖者;一會兒,他們又作為司法機關的領導,直接命令警察抓人,這顯然是典型的“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以法律的名義嘲弄法律。

制度的問題還需要通過制度來解決。儘管最高檢此次要求對誹謗案的批捕應交由上一級的檢察院來行使,但這項新規定,依然有令人“放心不下”的地方。例如,新規定只是說,將在“今後一段時間內”施行,而並不是正式的法律制度,究竟能夠實行多久,也尚未明確。因此,要行之長遠,還必須設法找到能夠真正馴服權力的有效制度,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

文章最後強調說,從一個更高的層面看,鑒於刑法246條的“誹謗罪”,一再被個別公權機關濫用,阻礙公民的正當批評,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出台立法解釋,或者由兩高、公安部做出聯合規定:明確該罪的“被害人”不可能是政府機關,官員因公職行為受到批評,也不可能是“被害人”;明確該罪原則上只能自訴;明確只有在哪些具體情況之下才能啟動公訴程序,以確保公民不會“因言獲罪”。

北京周西 法國國際廣播電台中文部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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