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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判決陳水扁金改弊案雖收錢但無罪

台灣前總統陳水扁和家人涉及的二次金改弊案,台北地方法院5日傍晚宣判,令人意外的是,包括陳水扁夫婦,他的兒女子媳陳幸妤、陳致中、黃睿靚,以及用好幾個大皮箱裝了六億元現金進入官邸的金控業者全部被判無罪,由於審判長親綠色彩鮮明,在台灣社會引起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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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理由是,特偵組檢察官當初以「職務上收賄」的罪名起訴陳水扁,但什麽叫「總統職務上行為」,已經不是刑法解釋的問題,而是牽涉到憲法的規定。合議庭研究後認為,金融控股公司的合併案,並不是憲法列舉的總統權限。

因為這樣,所以國泰金融控股公司的蔡家送五億元進入官邸,以及元大金融控股公司馬家送二億元進入官邸的過程,都難以認定這些企業有賄賂索求的意思,也無法證明陳水扁和吳淑珍收錢的時候,有以總統職務上的行為答應,難以認定有對價關係,所以判陳水扁、吳淑珍無罪。

因為扁珍都無罪,幫助扁珍處理金錢的兒女子媳的洗錢罪名,以及送錢的金控公司大老闆也都無罪。

台灣特偵組是在去年12月把陳水扁吳淑珍等人提起公訴,認為陳水扁推動二次金融改革,大幅減少金融控股公司的家數,以致部分公司走官邸後門,送錢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如今法院的判決等於打了特偵組一巴掌。特偵組主任陳宏達表示,合議庭詳述憲法本質,得出金融機關合併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職權,然後據此判決陳水扁無罪,這與憲政實務及社會認知有嚴重落差。他說,檢察官將在收到判決書後,了解法院調查過程,再研究是否上訴。

除了這次金改弊案一審宣判外,陳水扁夫婦在國務機要費案、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被控貪污、洗錢,二審被判20年,全案已經上訴最高法院。另外陳水扁被控在總統任內詐領外交機密款案,一審也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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