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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民運動

社會及國際斥責警方濫權14歲粉筆女獲保釋回家過年

因為在金鐘“連儂牆”上用粉筆畫花支持民主而被警方申請所謂兒童保護令,繼而被判入住兒童院的一名14歲香港少女,在2014年最後一天獲準保釋外出,之後與父母回家共度新年,她事後在facebook公開表示,絕不會向不公義低頭。

香港爭民主佔領運動被清場前的連儂牆。
香港爭民主佔領運動被清場前的連儂牆。 路透社/Tyrone S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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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名14歲少女去年12月23日涉在金鐘連儂牆用粉筆畫花,被警方以刑毀拘捕。警方這個月29日向法庭申請兒童保護令,粉筆少女被判入住兒童及青少年院三周,待社署交報告後再次聆訊。

消息傳出後,不少支持者大表憤慨,數萬人參加學民思潮聲援少女的聯署,有人號召群眾除夕晚上帶備粉筆上街倒數。也有大批市民以連儂牆粉筆花圖案及相關報道通宵在facebook貼文,為少女打氣。

少女身處的兒童院門外31日有市民聚集,用粉筆在馬路寫上“放人”及“白色恐怖、人人自危”。社運人士何來對事件表示震驚,批評警方政治打壓,在門外高呼:“政治檢控,可恥!”立法會議員毛孟靜及範國威則在院內隔着玻璃探望少女。

在高等法院批准少女保釋之前,國際特設組織以及香港有關團體亦提出抗議,特赦組織香港分會指,剝奪兒童行動自由應屬最後手段,斥警方違反《國際兒童權利公約》。

對於警方連番向雨傘運動未成年示威者申請兒童保護令,社會工作者總工會31日發表聲明,強調保護令旨在避免兒童安全受威脅或其行為不能自製而令他人受傷,強烈譴責警方濫用程序,借法庭製造白色恐怖。除了涉嫌塗鴉的14歲女生,警方去年11月底在旺角清場行動拘捕14歲中三男生,控方也是未提任何控罪,卻向法庭申請保護令以取得男生的監管權,遭男生家長反對,案件本月中續審。

根據法例,申請兒童保護令必須基於指定依據,包括其健康、成長或福利曾經、正在或相當可能遭忽略或損害;或兒童的不受控製程度達至可能令本人或他人受到傷害等。

社總質疑,塗鴉少女涉粉筆畫花,是否符合上述法例依據。既然女童無犯罪紀錄,而父親又願意接走女兒,最好做法是由父親接回家照顧。社總又表示,根據社工普遍觀察,以往警方處理離家出走或晚上流連街頭等嚴重行為偏差個案,都會以不同理由勸退家長,極少申請保護令。警方卻繼上述男童個案之後,再以同樣手法對付女童,質疑警方“再一次濫用申請保護令程序,借法庭達到白色恐怖的目的”。

獲釋少女31日晚8時許由父親、姐姐和律師陪同下,乘坐七人車離開兒童及青少年院。她步出大門時說,在兒童院沒有被粗暴對待,並指會在案件於1月19日再作聆訊時回應事件。在場聲援市民報以掌聲,贊她勇敢。她回家後透過facebook強調不會屈服,“總之我不想向不公義低頭”。

上述的“連儂牆”是金鐘政府總部的一面外牆,在雨傘運動期間,成為了一面民主牆,學生和市民紛紛在牆上貼上民主許願的紙條,因而被稱作連儂牆,以已故披頭四歌手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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