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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

涉被7警毒打曾健超先被裁襲警罪名成立

在2014年10月雨傘運動中,公民黨成員曾健超在金鐘佔領區涉嫌遭到7名警員拉往暗角毆打,但曾卻在一年前率先被控襲警與拒捕,經過11天審訊,裁判官於26日裁定他罪名成立,直指他是出於敵意,心知肚明花槽下方有大批警察,淋潑液體以弄濕他們。

香港雨傘運動中,某電視台拍攝到的曾健超被警方歐打 現場視頻截圖,2014年10月15日。
香港雨傘運動中,某電視台拍攝到的曾健超被警方歐打 現場視頻截圖,2014年10月15日。 REUTERS/Apple 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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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超目前獲準保釋至下周一判刑,時間卻距離7警被控一案開審僅兩天,由於曾健超本身是7警案的證人,擔心兩岸會相互影響。

7警暴打曾健超案發生於雨傘運動高峰的10月15日,當日凌晨開始,金鐘特首辦公室門前龍和道聚集了大批示威者,大批防暴警察於3時許出動胡椒噴霧和警棍驅趕示威者。根據香港TVB電視新聞畫面顯示,身為社工的曾健超被制服後,遭2名督察級警察及5名初級警務人員,以膠索帶反綁雙手,再擡到龍和道近中環海濱長廊的一陰暗處,對他拳打腳踢,又反覆踩向曾健超。有部份警員則在旁把風,以防被記者近距離拍到過程。之後有2名參與圍毆的警員離開,其餘警察則繼續圍毆曾健超。整個毆打過程歷時4分鐘,曾健超飽受拳腳後,被扯起帶走。

曾健超被裁定襲警罪名成立後感到失望,但尊重法庭,上訴與否要再考慮,現階段會專註7警案,儘力協助法庭。雖然他擔心兩案互相影響,但相信律政司有公正安排。

辯方向法官求情時指,被告的工作夥伴、前上司及服務對象均撰寫求情信,稱被告為人正直無私、富正義感,無論被告行為是對是錯,他當時淋潑液體只為發泄,真心對抗放棄克制、使用警棍、胡椒噴霧甚至催淚彈的濫權警察。至於拒捕亦只是未經深思熟慮的反抗行為。

辯方又指被告所用的武力僅屬最低程度,案中沒有警員受傷;反而被告事後遭7名警員帶往暗角施以暴力,拳打腳踢,身體有多處傷勢及瘀痕,“作為懲罰,被告已得到足夠有餘的懲罰”,被告更或會因本案案底而被吊銷社工資格及失業,希望法庭不要判監。

但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裁決時指,警方拍攝到一名黑衣蒙面男子在龍和道花槽向下方警察淋潑液體,而亞視新聞則拍下涉案黑衣人被制服及脫下眼罩與面罩後的情況。根據被淋潑警員對黑衣男子外表的描述,及與黑衣男子稍後被制服的地點脗合,認為兩片段屬前後連貫的同一宗事件,加上制服該男子的兩名警長的證供,足證兩片段內的男子屬同一人。由於控方沒有證據說明該男子在現場被交給刑警之後的去向,故只能以警方於警署內替被告拍攝的6張相片與亞視片段內容作比較。基於片段與相片中男子的長面形、高額、大鼻、鬍鬚及髮型相符,加上鞋款、上衣圖案與字樣及破損情況相同,足證片中的黑衣男子正是曾健超。

裁判官表示,被告潑灑液體縱使沒有特定目標人物,但毫無疑問是出於敵意,心知肚明下方有大批警察,目的必然是為弄濕他們,故一項襲警罪成。

有關4項拒捕罪,裁判官衡量多名警員證人,其中高級督察傅駿業及屈展焯被指在口供內互相認錯對方,裁判官坦言感奇怪兼大惑不解,而且憑肉眼已可看出兩人在口供上的簽名有別於以往簽法,甚至與對方簽名相似,以上疑團已令法庭難以接納兩人證供。至於其他警員則誠實可靠,供詞偶有出入亦僅屬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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