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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爭論婚姻當事人必須一男一女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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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性戀者到底能不能結婚?法律該不該保障同性戀者的婚姻?法律如果限制婚姻的當事人必須是一男一女是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和平等權?台灣大法官會議24日召開憲法法庭,針對同性戀者提出的釋憲案展開辯論,支持和反對雙方激烈交鋒,台灣大法官會議將做出什麼決定,令人拭目以待!                         

2016年10月台北同性戀大遊行
2016年10月台北同性戀大遊行 REUTERS/Tyrone Siu Download Pi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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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台灣最受矚目的新聞之一,就是憲法法庭開庭,就「民法只保障一男一女結婚是否違憲」展開辯論。請你為我們介紹這個新聞的來龍去脈好嗎?

這個釋憲案是由台灣第一位公開出櫃的男同性戀者祈家威提出聲請的,他被稱為台灣同志運動先驅,當年出櫃時,他是一名青年,41年後在憲法法庭出庭,已經滿頭白髮。他曾為了和同性伴侶能擁有婚姻並受到法律保障,在公元2000年首度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戶政機關不準同性戀者結婚是否違憲?」,被大法官會議以不合聲請程序為由駁回。

2014年年初,他和他的男性伴侶到台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要辦理結婚登記,輸入身分證字號之後,計算機跳出「妻需為女性」的字樣而被拒絕,他向市政府提起訴願被駁回,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在當年九月底敗訴定讞。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律師團,在2014年年底決定再度提出釋憲的聲請,昨天(2017年3月24日),大法官會議召開憲法法庭,正反雙方激烈論辯「民法現行規定是否違憲」就是源自,在台灣已經爭論多年的同性戀能否結婚的議題。

同性戀者能否結婚並受到法律保障,這在全球都是爭議性話題,台灣這次憲法法庭的辯論當中,主張應該受到法律保障的一方,他們的理由是什麼?

言詞辯論當中,有幾位鑒定人陸續發言,大多傾向支持同性戀婚姻,其中一位表示,因為同性戀者有基本人權、自主權,選擇要跟誰廝守終身,這要有憲法保障,但現行制度是對同性戀者沒任何法律保障,這就有立法懈怠違憲之虞。

現在狀況是同性戀者訴求法律保障,不是婚姻保障,大家沒爭議的是任何人可選擇跟另一人結合,願廝守終身、互相負責與組成生活共同體,他認為,這點應獲保障。

反對的人,所持的理由是什麼呢?

台灣法務部長邱太三站在捍衛民法的立場。他認為,婚姻是人類千年衍生出的法規,歷年大法官解釋都是保障一夫一妻及一男一女的婚姻自由,並沒有違憲問題,憲法第七條的平等權與婚姻權應是保障實質平等而非形式平等,他認為,「如果要同性婚姻,應該采漸進式立法」,不應認定民法違憲。

至於如果認定現行的民法違憲,會對於公共利益造成什麼衝擊?他認為,民法機制不單純就民法,是就數千年婚姻結合,保障家庭跟婚姻機制,像中華民國刑法對重婚的處罰,都是相關機制,如果單純修民法,馬上會造成衝擊,衝擊整個婚姻家庭結構、婚姻的事實。

他說,有長輩問他,過年時家族祭祖,同性戀者的婚姻,將來祖先牌位要寫「考考還是妣妣」?因而產生爭辯。另外,民眾生活該如何定位,是媳婦還女婿?婚禮到底要不要稱新郎新娘?這在中、南部衝擊更大,因為台灣社會對同性戀婚姻沒有共識,貿然修改,一定衝擊社會秩序。

當初推動釋憲的這位同性戀者祈家威,他今天也出庭發言嗎?他提出什麼主張呢?

祈家威最後陳述的時候說,對於同性戀者而言,設立專法是對同性戀者「次等公民」對待。他比喻,異性戀伴侶像在騎摩托車,可以騎很遠;但同性戀伴侶只給騎腳踏車,騎短程還好,騎長程很會累,這是不公平對待。

他也告訴大法官,有人主張設立伴侶法,但伴侶無法長久相處,很多婚姻法國家是由伴侶法國家進步到婚姻法,但從來沒有一個國家是從婚姻法退步到伴侶法,可見婚姻法才是真正公平對待。如果不修改民法,而是設立專法,那是對同性戀者的侮辱,也侮辱國家的民主法治。

估計台灣的憲法法庭會做出什麼解釋呢?

在憲法法庭上,多數的鑒定人都贊成同性戀婚姻應該合法,有人說,過往的經驗顯示,傳統的習俗例如子女姓氏,該從父姓或母姓,雖有民法千年的婚姻傳統,但經過修法後也可依父母的選擇改姓。也就是說,即使今天不去維持千年傳統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也未必對社會文化造成衝擊。

昨天的憲法法庭開庭,15位大法官當中,除了一位利益迴避之外,其餘14位都蒞庭傾聽各界發言,估計台灣的憲法法庭最慢在5月24日前將會針對民法限制同性戀婚姻是否違憲做出解釋文。這或許可以視為台灣社會文化發展的一個轉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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