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主要內容
香港

以襲警罪施壓 示威者獲判無罪

被指以襲警罪控告示威者作為打壓手段的警方遭受挫折,社運女生陳巧文被控在元旦日示威中與一名女警發生肢體接觸,罪犯襲警,但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人權組織建議,檢控部門應該收回賦予警方自行使用此控罪的權力,以保障集會自由。積極參與社會運動的香港大學女生陳巧文,今年元旦遊行期間,在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公室門外請願時,與警方發生衝突,但延至1 月9 日才拘捕她,並在6月正式控以襲警罪。

廣告

案件日前開審,身兼民主黨創黨主席的李柱銘資深大律師在庭上為她作辯護時質疑「遇襲」女警口供的可信程度,指她最初指證陳巧文用手掌擊中她的眼睛,但在庭上則指,扶着警方維持秩序的鐵欄(港稱鐵馬)時,陳巧文揮拳打她臉部,以便可以跨越鐵欄。李柱銘認為這並非事實,可能是混亂中意外發生身體接觸。

裁判官阮偉明3日作出裁決時指出,示威時,被告在中聯辦門外的鐵欄上揮動右手高叫口號,混亂間,極有可能因被其他示威者推撞,而意外觸碰女警臉部,相信被告並非刻意襲警,在疑點歸於被告的情況下,裁定襲警罪名不成立。

陳巧文聞判後表示,案件不會影響她日後參與示威,又質疑警方經常在沒有足夠理據下檢控社運人士,是政治打壓。
香港人權監察曾於8月發表聲明,羅列警方近年傾向以罰則較重的襲警罪和控告示威人士,自2007年以來,24宗涉及示威表達活動的襲警檢控,無一倖免,認為「公眾完全有理由相信,警方和律政司在檢控示威者時,特別嚴苛,有針對示威者和打壓表達活動之嫌。」該會總幹事羅沃啟在陳巧文獲判無罪後接受本台訪問時表示,判決對警方日後會否繼續以上述襲警罪有阻嚇性,但若其執意打壓示威人士,判例作用便不大,所以較具保證的方法是,以上述襲警罪檢控示威人士的,都須要經律政司審視,在合適和成功檢控機會足夠的情況下,才作出檢控。
 

分享 :
頁面未找到

您嘗試訪問的內容不存在或不再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