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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生生物風波期間中國修改後的下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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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A股上市公司長生生物問題疫苗風波持續延燒,中國證監會27日公告新版下市制度,企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重大違法行為,證交所應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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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7日晚間在官網發布《關於修改<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修改決定》提出,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此外,新規對退市實施工作做了細緻部署。主要修改是: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明確強制退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的工作要求。強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意見的規定履行有關義務及公開承諾要求,積極配合地方政府、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做好退市相關工作,切實履行公司退市後正常生產經營的各項職責。

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切實加強退市實施工作的統籌和協調。證券交易所要建立健全退市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制定各方聯動的工作方案。要進一步加強與地方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推動地方政府將上市公司退市維穩工作有機納入地方維穩工作機制和工作體系,配合地方政府妥善做好職工、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安置安撫、解釋疏導與糾紛處置等工作,維護上市公司的經營秩序、財產安全與社會穩定。要高度重視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及時掌握媒體及市場各方的反應,並通過有理有據、務實高效的措施綜合應對處理。要及時分析、研判退市制度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今年3月2日,證監會就修改《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公開徵求意見。證監會發布的新聞稿當時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實施規則”。此次發布的正式意見對“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予以進一步明確。即退市新規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並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適用原規定。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本決定施行前發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適用本決定。

外界認為,中國證監會這次更改下市制度,衝著長生生物而來。中國問題疫苗引發輿論譴責,截至25日,長生生物公司董事長等15名涉嫌犯罪人員遭刑事拘留,官方當前已基本查清長生生物違法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事實。業內人士稱,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中增加了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這讓人很容易聯繫到長生生物,其被強制退市的可能性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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