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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

分析指港府手上有4大惡法足可彌補基本法23條空擋

香港曾在2003年出現100萬人上街反對港府為基本法23條立法,抗爭的理由是類似顛覆國家政權罪的23條,將扼殺港人的自由和人權,將港人置諸與大陸人同樣身受朝不保夕的政治打壓陰影,因此到了今天,港府對23條立法的工作仍然有所顧忌。但這次港府借用社團條例惡法企圖“消滅”鼓吹港獨的民族黨,不少人批評政府此舉變相以社團條例之名,行基本法23條之實,扼殺港人的言論、思想、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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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媒立場新聞分析指出,事實上,過往有不少法律界人士指出,香港本身已有不少法律條文在執行或釋義上,有空間讓港府進行不同程度的政治操作,威脅香港人的公民權利。或許香港的法制 ,一如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多年前所說,根本一直都有一把刀架在香港人頭上。

分析指,除了社團條例,香港政府手上還有立法會條例、公安條例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等一共4大惡法,來彌補欠缺基本法23條的真空,就算沒有23條,港府已經擁有足夠的武器來對付異見者。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17日見記者時指,根據社團條例第8(1)(a)條 ,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等需要,社團事務主任有權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或繼續運作。

根據社團條例,涉及非法社團的罪行包括,任何非法社團的幹事,以及管理或協助管理非法社團的人,即屬犯罪,最高可囚3年。任何人如屬非法社團的成員,或以非法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或參加非法社團的集會,或向非法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同屬犯罪,初犯可囚12個月,再犯可囚兩年。

分析又指出,近年有不少參選人因被指未符合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規定,即候選人須在提名表格上示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特區的要求,而被選舉主任裁定參選提名無效。

民族黨的陳浩天在2016年參選立法會時被拒選,提出選舉呈請挑戰選舉主任決定,不過高院於今年2月頒下判詞裁定,第40(1)(b)(i)下籤署聲明的規定,並非只屬形式,而是實質上的要求,加上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對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已列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是參選者任職公職的法定要求,因此選舉主任有權參考其他資料,以判斷參選人簽署聲時,有沒有擁護基本法和特區的真實意圖。

因被指與1991年香港人權法案相抵觸,港英政府於九十年代曾一度改革公安條例,惟大部分條文均被北京委任的1997年臨時立法會恢復,其中包括現時常被用作起訴示威者的“非法集結罪”。

公安條例第18條訂明,凡有3人或以上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

針對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因涉參與暴動,被判囚6年一案,前港督彭定康日前就曾撰文批評公安條例條文和定義含糊不清,不符合聯合國的人權標準,現時甚至被政治利用,重判民主派和其他社運人士。

而事實上,除了旺角騷亂相關案件,近年多宗涉及政治的案件,包括前立法會議員游蕙禎及梁頌恆等人被控在立法會大樓內非法集結、社民連主席吳文遠等人參與2016年反釋法遊行、“公民廣場案”及“東北13子”等案,全部均是被控以《公安條例》第18條的非法集結罪名。

分析指出,至今為止,政府尚未就刑事罪行條例第9、第10條提出檢控。但去年9月開學時,有不少大學校園均出現提倡“香港獨立”的標語及橫額。脫離民主派陣營自稱走中間路線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等法律界人士接受媒體查詢時指,有關行為可能已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下的“煽動罪”。而根據該條例第10條,相關人士首次定罪可被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則可被處監禁3年。

大律師、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曾撰文,認為無人能阻止特區政府行使強權,拿第九、十條出來起訴中大學生展示“香港獨立”標語,“但特區也就即時落得‘政治檢控’之名,難堵攸攸之口。按法例,控以此罪,須得律政司司長同意”。她認為,若律政司如是同意,就洗脫不了“政治檢控”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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