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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

兩特首候選人家屬有外國國籍 林鄭月娥擁歐盟公民身份惹資格質疑

參選特首的候選人林鄭月娥和曾俊華的配偶和子女分別擁有英國和美國護照,當中,美國國籍不會自動令直系親屬自動享有美國公民身分,但英籍公民同時享有的歐盟公民身分按例可讓其配偶自動擁有歐盟成員國的居留權,令林鄭月娥可能違反特首候選人不得擁有外國居留權的規定。選舉事務處暫未回應有關質疑。

香港第三把手的財政司長曾俊華和第二把手的政務司長林鄭月娥
香港第三把手的財政司長曾俊華和第二把手的政務司長林鄭月娥 法廣R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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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日前接受免費報章訪問時透露,自己與家人在回歸前透過「居英權計畫」取得英國國籍,她在2007年就任發展局局長前已放棄,但丈夫林兆波及兩名兒子至今仍擁有英籍,她表示,居英權計畫只是「多一個旅遊證件」,即使她當選,丈夫亦毋須放棄英籍。

不過,林鄭月娥顯然是把只容五萬名港人享有的居英權計畫與限制三百萬普通港人移民英國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混為一談。居英權是1990年按法令讓合資格的五萬名港人及其家屬成為英國公民,完全享有本土英國人權利;BNO則是把港人原來擁有的英國屬土公民身分(BDTC)在回歸前轉變成不可傳給後代的新身分,BNO容許港人保留與英國的關係,但不享有英國居留權,中方當時表明不承認BNO是國籍,聲言那隻是「旅遊證件」,持有人仍是中國公民。

時事評論員黃世澤在網誌指出,英國雖然即將啟動退歐程序,但現時仍是歐盟成員國,因此英國公民同時享有歐盟公民身分,亦即享有歐盟居留權;而根據歐盟規定,歐盟公民的家庭成員,即使沒有歐盟國籍,亦同享歐盟居留權。他質疑林鄭月娥因丈夫之故而擁有歐盟居留權,不符合特首候選人的資格,因為特首必須由沒有外國居留權的港人擔任,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亦訂明,沒有外國居留權的人才有資格被提名參選特首。

黃世澤的說法根據歐盟指令2004/38/EC號而來,該指令訂明,歐盟公民只須持有有效身份證明或護照,毋須手續就可以無條件在歐盟成員國居留三個月;陪同該公民的家人,即使沒有歐盟國籍,亦同樣享有居留權。

不過,資深大律師梁家傑不同意,指林鄭月娥的這種居留權不是自身獨立地擁有,且有太多限制,應該不屬於《基本法》中禁止特首擁有的外國居留權。

至於年幼移民美國而擁有美國國籍的曾俊華,1999年出任海關關長時已因《基本法》要求而放棄美國國籍,但其妻子及兩名子女仍擁有美國國籍。不過,根據美國法律,港人與美國公民結婚亦不會自動享有當地居留權,必須自行申請移民,獲批永久居民身分(簡稱綠卡)後,才能在美國居留。

曾俊華早前在訪問中,未對一旦當選會否要求家人放棄美國護照表態,只是說應由家人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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