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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送中

為5人暴動使用150枚催淚彈 警務處長澄清暴動 未釋疑慮

撤回對6月12日的抗爭行為指為「暴動」的定性,是上百萬人遊行的其中一個要求,警務處長盧偉聰為此作出澄清,指傳媒稱「整個事件是暴動」是誤解,強調只是指小部分人的行為涉嫌干犯暴動罪,因此被捕的只有5人。不過,法律界人士指出,在同一場景的其他示威者,日後亦有可能被控暴動罪。 

6.17大遊行,在林鄭月娥辦公室外的警察
6.17大遊行,在林鄭月娥辦公室外的警察 REUTERS/Thomas P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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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盧偉聰聲稱暴動罪檢控門坎甚高,亦難以在法例字面反映。而根據2016年農曆新年在旺角發生的「暴動」,事後有約三十人被控暴動罪,當中包括沒有作出暴力行為、只在現場指揮的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黃台仰,以及因有衝擊行為而服刑的本土前召集人梁天琦。

根據《公安條例》,若任何參與非法集結(未經批准而有三人以上參與的集會,且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可視為非法集結)的人士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任何人參與暴動,即干犯暴動罪,一經定罪,最高監禁是入獄十年。不過,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出,政府以「暴動」形容「66.12」的示威,只是「政治口號」,並非法律定義,但當局可以此提出檢控,明白為何示威者要求當局撤回暴動定性。

盧偉聰昨(17日)晚會見傳媒,指「6.12」下午在立法會示威區有少部分人以磚頭、鐵枝、鐵馬擲向警方,以暴力衝擊警方防線,其行為涉暴動罪,故此說這情況是暴動,但「沒說整個事件是暴動」;當日大部分示威者是和平示威,「如果沒有參加過任何暴力行為,毋須擔心會觸犯暴動罪」。

法政彙思召集人李安然解釋,盧偉聰的說法是指並非在同一場景的示威者,但如何界定並非同一場景,須視乎其距離和當時的行動;若是同一場景,附近人士亦可能被視為暴動一分子。另外,「破壞社會安寧」的門坎亦不高,有案例顯示,插隊上巴士已能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不過,網民的反應更為直接,針對盧偉聰指警方至今共拘捕15人涉嫌觸犯暴動罪及暴力罪行的人士中,只有5人涉暴動罪,有網民質疑,警方是以暴動定性來加強執法力度,否則如何以150枚催淚彈對付5名涉嫌暴動人士。

主辦遊行的民間人權陣線已表明不接受盧的「澄清」,且認為有分化之嫌,重申要求警方撤回對示威的「暴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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