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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中國刑法中有關王立軍四項控罪的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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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預計9月18日周二開始審理王立軍案(Procès de WANG lijun),這是法新社9月14日周五率先對外宣布的消息。按照中國官方媒體的報道,王立軍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現年52歲的王立軍,被控涉嫌犯下了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和受賄四種罪行。本次節目圍繞針對王立軍的以上四項控罪,淺談外界普遍關注的、中國刑法中所確立的量刑標準。

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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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談徇私枉法罪。根據中國刑法2011年2月25日最新修正版,這一罪名出自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九章瀆職罪第三百九十九條。這條共有四款。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款: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那中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罪是什麼?刑法第二編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第三百八十五條條文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上述內容包含了針對王立軍的兩項控罪:徇私枉法罪和受賄罪。而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條文為: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條文則包含這樣一段內容: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下面看叛逃罪。中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九條有兩款。第一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後是濫用職權罪。中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九章瀆職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有兩款。第一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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