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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星北京機場引爆判6年肇因東莞打人案未有複查結果

訪民冀中星因不滿被警員打至傷殘,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引爆,當地朝陽法院一審判他監禁六年。法庭認為他是故意犯罪,並非過失導致炸彈爆炸,而維權亦應合法理性。

冀中星事發時高舉爆炸品讓人走避仍判監六年。
冀中星事發時高舉爆炸品讓人走避仍判監六年。 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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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星辯護律師劉曉原指,判決事實不清,重申冀中星並非故意引爆,判刑過重。冀中星的哥哥冀中吉與判刑的弟弟會晤後表示,不滿判決,傾家蕩產也會為弟弟上訴。他不滿法院判刑時沒有考慮冀中星2005年在東莞被人打傷的案件才是一連串事件的肇因,聲言會繼續追究弟弟在東莞被人打傷的涉案人士。至於東莞一案,冀中星的投訴,覆查至今,仍無結論。

法院15日早上在微博指出,冀中星由山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攜帶爆炸裝置前往北京,行為本身屬違法,對社會有危害;其後在機場此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引爆,社會影響惡劣;但考慮被告在案發時高叫手中有炸彈,叫其他人遠離,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至於冀中星辯說,案發時因憂慮趕抵的民警搶走他手裡的爆炸物,不小心引爆爆炸裝置,強調是過失,法院不同意,認為冀中星是故意引發爆炸,因為被告事前積極準備,隱藏爆炸裝置以避開檢查,明顯是有預謀;當抵達機場後,行為逐步升級,作為一個心智健康人士,明知爆炸會造成傷人仍持放任態度。法院又指,沒證據表明被告有避免爆炸的主觀意願及客觀行為。

對於辯方指,案件起因是冀中星不滿東莞當局處理他2005年被毆打致傷殘的問題,法院認為,公民維權應合法、理性及有序,不得以維權為名,採取極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案發7月20日傍晚六時許,以輪椅代步的冀中星,攜帶自製爆炸裝置,在首都國際機場航站樓引爆,身受重傷,當場被捕,一名警察亦在爆炸中受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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