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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通過新國安法法工委指出不會在香港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1日以大比數通過新修訂的國家安全法,即日生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表示,新修訂的國安法雖然兩度提及香港,但由於新通過的國安法條例沒有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按基本法規定,不會於香港實施,香港需自行就二十三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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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人大網站公布了新修訂的國安法草案,內容兩度提及香港,包括第十一條以及第四十條,內容似乎不符香港基本法,引起各界關注,香港記者協會更就草案提出意見,建議將部分內容刪除。

 

草案中的第十一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而第四十條則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鄭淑娜表示,香港和澳門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部分,維護國家安全責任不言而喻,形容有關條文符合國家憲法和兩地的基本法,屬原則性要求,由於新通過的國安法條例沒有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按基本法規定,不會於香港實施,香港需自行就二十三條立法。

 

香港記者協會認為,第十一條第二款提到香港的“共同義務”,但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這是基本法唯一一條提及香港居民須盡義務的條文。換句話說,香港居民無須遵守中國憲法所提及中國公民須履行的義務,例如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憲法第五十二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第五十四條)等等。對這些關乎維護國家主權的義務,基本法沒有規定香港居民、或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須要履行。鑒於第十一條第二款的提法與基本法的規定不符,應予撤銷。

 

新修訂的國家安全法,將國家安全的定義,似乎有無限闡釋,包括金融、政治、軍事以及網絡安全,此外又囊括了意識形態和宗教信仰,使得外界擔心中國將進一步鉗制公民權利。

 

新成立的中國國家安全委員會,組長習近平早前強調國家安全應該有更全面的定義,包括政治、軍事、經濟、科技、環保以及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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