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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辦制定網絡新聞新規章 管制範圍覆蓋微信公號

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信辦)修訂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從1月12日開始通過中國國務院法制辦徵求意見。新的互聯網新聞管理規定,除了覆蓋傳統的新聞網站、社交媒體外,還將微信公號、新聞網絡客戶端等新媒體平台作為“具有新聞輿論或社會動員功能的應用向社會公眾提供新聞信息采編髮布、轉載服務,以及提供新聞信息發布平台服務”納入監管。

中國發明在網絡長城架設大炮阻止網民翻牆
中國發明在網絡長城架設大炮阻止網民翻牆 中文網絡照片 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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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2015年8月騰訊官方披露的數據,微信平台上的微信公眾號的數量突破1000萬,其數量還在增加,考慮到不再更新的公號,其數量在千萬級應無爭議。

該辦法所監管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是指“時政類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根據該規定,申請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除了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還必須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新聞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

此外,該規定禁止外資進入從事中國大陸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

網信辦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分成“采編髮布”和“新聞信息轉載或者發布平台服務”兩種,對應的是傳統媒體轉型而來的新媒體和商業門戶網站和新興媒體。

該辦法要求,申請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髮布服務的,應當是新聞單位,或者其控股方、主管單位是新聞宣傳單位。申請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轉載或者發布平台服務的,應當是依法設立二年以上的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法人,並在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對內容的審核,該辦法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總編輯負責制,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此外,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核、公共信息實時巡查、應急處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對微信公眾號這類平台,該辦法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新聞信息發布平台服務的,平台使用者為從事向公眾提供新聞信息服務活動開設公眾賬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審核,並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

根據該文件,理論上,在微信上從事原創新聞發布的微信公號創業者,或將因屬於“具有新聞輿論或社會動員功能的應用向社會公眾提供新聞信息采編髮布、轉載服務”需要辦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

此外,該辦法還規定轉載互聯網新聞信息的,應當轉載中央新聞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以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確定的單位,即所謂“白名單”媒體發布的新聞信息。

該辦法為網絡新聞審查提供了法律依據。

根據該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否則,不但服務提供者有義務自動刪除,網信辦也有權通知其予以處理,除必須依指令立即採取“消除”等措施,還必須保存有關記錄,並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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