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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修訂《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修訂 禁止“放任律師製造輿論壓力”

近日,司法部修訂發布了《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要求律所不得放任、縱容律師“以串聯組團、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者借個案研討之名,製造輿論壓力,攻擊、詆毀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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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辦法根據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號修訂,將於2016年11月1日起執行,通過中國政府網公布後,引起了律師界的普遍惡評。

新的《辦法》增設律師事務所管理責任,要求律師事務所不得放任、縱容本所律師實施六類行為,違者將遭受不同程度的行政處罰。

所謂六類行為包括:採取煽動、教唆和組織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靜坐、舉牌、打橫幅、喊口號、聲援、圍觀等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眾滋事,製造影響,向有關部門施加壓力;對本人或者其他律師正在辦理的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惡意炒作案件;以串聯組團、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者借個案研討之名,製造輿論壓力,攻擊、詆毀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無正當理由,拒不按照法院通知出庭參與訴訟,或者違反法庭規則,擅自退庭;聚眾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否定國家認定的邪教組織的性質,或者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發表、散布否定憲法確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則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利用網絡、媒體挑動對黨和政府的不滿,發起、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或者支持、參與、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以歪曲事實真相、明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方式,發表惡意誹謗他人的言論,或者發表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

根據新的《辦法》,若律師事務所放任或縱容律師實施上述行為,司法行政機關應依照《律師法》第50條對律師事務所予以行政處罰。

處罰措施包括: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而所謂“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一般認為,增加這一條款與打壓維權律師鋒銳律師事務所的“715案”直接相關。律師界對所謂“對本人或者其他律師正在辦理的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惡意炒作案件”這一條款的反彈聲音尤其激烈。

一般認為不但違反了言論自由的憲法原則,在實際操作中也無法執行,只能成為官方選擇性打壓維權律師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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