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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靄儀指人大的宣誓釋法違憲越權 遵守與否成疑

中國人大常委會因不滿香港本土派立法會議員而對有如香港小憲法的《基本法》的宣誓氣文進行解釋,在香港觸發越來越多訴訟申請,正當法庭即將就兩名議員的案件作出裁決之際,現時是大律師的前議員吳靄儀撰文直指是次人大釋法多方面違反《基本法》,亦超越了本身「解釋法律」的權限,並質疑一個違憲越權的「釋法」是否對香港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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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靄儀在網媒《立場新聞》以《人大常委七違反 釋法越權》為題撰文,指人大常委就《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非但前所未見地干預及破壞香港法治,而且有七處地方違反憲法及法例賦予的權力。

她指出,人大常委1999年就「吳嘉玲案」第一次釋法時,聲稱根據《基本法》第158(1)條和中國憲法第67(4)條就涉案的「立法原意」作出解釋,但今次釋法卻表明是因為《基本法》和香港法例有漏洞而作出補充及指導,完全沒有觸及宣誓條文的「立法原意」。事實上,人大常委會並無對香港《基本法》補充立法的權力,故此人大常委會越權修法是第一項違反。

其次,《基本法》訂明,在香港,只有立法會有權訂立、修改及廢除香港法律,但釋法已實質上觸及香港的《宣誓及聲明條例》和立法會《議事規則》的具體規則,是越俎代庖,違反《基本法》七條條文。

再者,《基本法》第17(3)條訂明,常委會若認為立法會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但無追溯力。吳靄儀據此指出,莫說現行法例並無抵觸基本法,即使有抵觸,人大常委會也無權插手修改、補充。

她又說,人大常委會今次釋法明顯是藉解釋「依法宣誓」名義,頒令對所涉的本地條例進行立「法」、解釋及應採取的後果,侵犯《基本法》賦予香港各級法院的審判權。而前律政司長梁愛詩為人大護航時指出,釋法是對法院裁決「不怕一萬,只怕萬一」之舉,明顯是干涉法院審案,違反《基本法》第85條的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規定。

更重要的是,人大釋法干涉了司法人員的任免權,同樣違反《基本法》。吳靄儀解釋,釋法條文包括法官,即「監誓人」可以法官的宣誓不合格為由而令法官喪失相應公職的資格,但《基本法》另有三條條文訂明,香港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由法官組成的審議庭進行審議,並可根據其建議把法官免職,釋法內容明顯違反《基本法》對法官任免及司法獨立的保障,而人大常委會亦無權修改上述條文,否則會動搖司法獨立的根基。

她最後指出,人大常委會聲稱「依法」釋法,實質是大幅附加該「依」的新「法」,令《基本法》內其他多項「依法」享有的權利亦受威脅,隨時有被人大常委會附加「法」律限制的危險。她質疑,人大或其常委會依據《基本法》所作的行為必須遵守,但違反《基本法》的行為是否須要遵守,則是一個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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