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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

港府限公民廣場集會屬違憲 衝擊者受罰成寃獄

香港俗稱「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四年前起,只容許市民在星期日和公眾假期的日間申請作示威集會場所,法庭認為,這種嚴苛的「一刀切」限制,違反《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的言論和集會自由。因重奪「公民廣場」而入獄服刑的「香港眾志」黃之鋒表示,這是遲來的裁決;更有泛民主派議員認為,黃等人形同坐了「冤獄」,裁決是遲來的公義,促請港府儘快修訂守則時要。

雨傘運動之後的第一次立法會改選
雨傘運動之後的第一次立法會改選 網絡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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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總部前地曾被不同團體用作集會遊行的起點或終點,曾容納超過十萬名示威者,因此被稱為「公民廣場」,但行政署自2014年7月17日起圍封公民廣場及訂立上述使用守則,即使一人使用亦要申請,退休攝影記者張德榮當年申請於工作天(9月19日)在該地一人獨坐地集會,遭署方拒絕,他認為港府的使用規則並不合理,限制了他的集會及表達自由,於是提出司法複核。事隔四年,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昨(19日)天頒下判辭,指行政署使用守則的限制不合比例,屬違憲及違法,裁定張德榮勝訴。

判辭指出,港府有權管理如何使用公民廣場,但必須合乎比例。雖然被告須確保政府總部正常運作及不受干擾,但使用守則嚴苛及「一刀切」,難言合乎比例,行政署亦無法證明其做法不是超越所需,裁定圍封規定不合比例及不合憲。

判辭亦指出,公民廣場應該可以讓公民自由集結,但行政署制定守則時,以地主自居,可以排除任何人進入東翼前地,行使言論及集會自由的權利,犯了法律及原則錯誤,裁定有關規限屬違法,撤消行政署署長拒絕申請人集會申請的決定。

申請人張德榮領取判辭後,批評港府想方設法阻礙市民參與合理合法的遊行示威,理應受國際社會譴責。

當年身為學生領袖的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曾於2014年佔領運動前夕翻越圍欄闖入前地以重奪公民廣場,並因此於2017年被判入獄6至8個月,黃之鋒形容,今次是遲來的判決,他質疑為何有關司法複核須時四年,又指,若司法複核早於他獲刑前有裁決,或能扭轉其判決。他續稱,今次裁決亦證明他們重奪公民廣場是有理有據的,促請港府拆除3米高的圍欄。

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對判決表示欣喜,呼籲政府儘快拆除圍欄。民主黨議員區諾軒更指出,判決是遲來的公義,證明學生領袖的入獄是某種意義上的冤獄。「人民力量」議員陳志全敦促港府向案中被告道歉。

行政署表示,政府會在研究判詞及諮詢律政司意見後,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政府總部2011年遷往現時所在地,其東翼前地的迴旋處亦自此成為市民集會遊行的空間,經2012年反對德育及國民教育科集會有十多萬民眾在該處集會後,該處便被廣泛稱為「公民廣場」,而不少有數以萬計民眾參與的集會亦在此先後舉行。及至2014年7月,行政署長訂定,公民廣場在星期一至六全日不開放,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早上10時至傍晚6時半可舉行公眾活動,但須事先獲行政署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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