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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兩岸緊張關係對政治庇護申請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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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5日至12日,台灣內政部移民署分四批,將共計21名以非法途徑進入台灣的大陸籍人士遣送回大陸。雖然兩岸在涉及偷渡人員遣返議題上籤署有“金門協議”以及“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但受兩岸政治緊張關係影響,也受新冠疫情干擾,此次遣返作業是一年多來的首次。而被遣返人員中包括此前曾在大陸參加維權活動,並曾聲援香港反送中運動的胡海波,更令這次遣返作業吸引輿論關注。中國媒體借一些台灣媒體評論,將這次遣返作業解讀為蔡英文政府向北京示好。一些胡海波的支持者則對台灣政府將維權人士遣返大陸頗有微詞。本台不掌握胡海波先生在台灣尋求政治庇護的具體資訊和相關過程,在此不做評論。但本台向長期介入人權活動的台灣社會團體了解情況時注意到,兩岸近年來持續緊張的政治關係使得本已微妙的在台政治庇護運作更加如履薄冰。

資料圖片: 兩岸關係持續緊張,令在台灣申請政治庇護更加困難。
資料圖片: 兩岸關係持續緊張,令在台灣申請政治庇護更加困難。 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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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作業破冰,擔心杯葛北京冬奧?

事實上,在台灣移民署此次遣返作業之前,廈門警方曾在去年12月宣布,對一名逃至廈門的台灣槍擊案嫌犯執行遣返作業。這兩項遣返決定似乎顯示持續緊繃的兩岸關係有所鬆緩。但雙方顯然對此各有解讀。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理事長楊憲宏先生認為,北京方面在不斷拖延執行遣返條例多時後,近期接受集體遣返,這可能與台灣方面出現杯葛北京冬奧會的聲音有關:

楊憲宏:“最近兩岸關係好像又有些破冰。這也許是因為中共要在2月舉辦冬奧會,所以對台灣(態度)有所緩和。因為台灣有民間組織提出,中共對台灣,無論是對農業團體刁難,或是對原來兩岸簽署的司法互助不予執行,或是三天兩頭派飛機來威脅台灣海峽,在這種狀況下,台灣怎麼可能派人去參加北京奧運?!這個案例已經提交立法院,是在民間組織要求下,由時代力量議員提出的決議文。 近日會朝野協商。其中提出的理由就是:台灣不可能在中共的各種脅迫之下,還要去北京參加冬季奧運會。我猜測中共可能有收到這樣的信息。“

2021年12月1日,台灣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與多個人權團體聯合舉行記者會,呼籲朝野協商,推動抵制北京冬奧會。但目前沒有相關朝野協商的推進情況。而從台灣媒體19日披露的消息看,一支包括4到6名運動員在內的台灣代表團將於1月25日起,分批前往北京參賽,其中沒有官方代表。

至於中國一些媒體評論認為,此舉是蔡英文政府在向北京示好。台灣華人民主書院理事長曾建元接受本台採訪時表示,在他看來,恰恰相反,這是北京在釋放善意。

曾建元:“我不太同意這樣的說法。因為北京政府違反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的例子,多不勝數。北京政府只要對台灣方面有任何不滿意的地方,就會對比如偷渡犯或罪犯遣返案例,故意拖延。它常常用這種方式,達到制裁台灣政府的效果。因為,大陸人民在台灣,比如非法入境、非法停留或者犯罪的案例非常多,但是台灣的遣返作業始終,特別是這一兩年的疫情期間,都受到來自中共方面的阻攔,他們不願收人。所以,與其說這是蔡政府對大陸表示善意,在台灣看來,反而是大陸方面願意把這些在台灣有遣返需要的人,接收回去,這是大陸對台灣的一種善意。”

緊張的政治關係下更加困難的庇護申請

楊憲宏先生表示,由於兩岸距離很近,有不少來自大陸的偷渡客,可能99%的非法入境者都與尋求政治庇護無關,因此台灣方面通常做法是將他們遣送回大陸。那些因受到政治或宗教迫害,來台灣需求政治庇護者,通常會在台灣停留一段時間,最後由第三國提供庇護。目前由於兩岸關係緊張,台灣方面對尋求政治庇護者的審查也更嚴格,防備對岸自導自演,製造假難民。人權團體的行動因此也非常謹慎。

楊憲宏:“這幾年我們都很小心………我們自己都有一些目標。真正的難民,我們一定不是完全不了解。有些在中國真正遭到很嚴重迫害的異議人士,有些甚至被關押超過1000天都不知道下落的人,他們都是我們(救助)的目標。他們如果有機會逃出來,我們當然一定給予庇護。我們和其它國際組織一樣,心裡都有一份名單。可是,有些人(我們)根本不知道他們是誰,就只能依據台灣國安單位的調查。我們相信(台灣)政府在這個事情上,從我們過去的幾次合作來看,他們也很小心,很怕把不應該遣返的人遣返回去。違反國際公約的不遣返原則的話,情節會很嚴重。無論是國民黨政府時代,還是民進黨政府時代,其實都很小心。“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先生對是否有很多逃到台灣需求政治庇護的大陸人士被遣返表示懷疑。

施逸翔:“是不是都被遣送回去……我對此是很有保留的。從可知的新聞報道來看,目前這樣的疑似個案,我知道只有兩個,並不是全部(遣返)。一個就是您提到的胡海波案。但胡海波是不是維權人士,我並不清楚。另外一個個案人的名字我一下想不起來了。就是說是不是所有中國需求庇護的人士都被遣返,我不能確定。“

法廣:是否了解那些被遣返回去的人後來的情況呢?

施逸翔:“他們是否(回去後)有受到迫害的情況,這個我們也不知道,因為中國媒體受到的打壓,或者相關訊息的封鎖,都使得外界無法了解實際個案的情況“。

每一個個案都是一次政治性的決定”

關注全球華人社會民主運動的台灣華人民主書院理事長曾建元先生對近期的集體遣返事件有密切關注。

曾建元:“幾年前其實也有過類似的集體遣返作業,將包括政治犯人士送回中國。我們知道,其中也有人後來順利離開中國,到其它國家去。這種遣返作業,據我了解,台灣政府一定會查證被遣返個案是否符合政治犯條件,或者是否有被中共司法迫害之虞。我想,台灣政府也非常在意,如果有這種情況,必定會遭到台灣民意的抨擊。我相信這些遣返作業,特別是牽扯到政治犯的敏感個案,政府會通過不同管道,去了解相關人士在中國大陸的真實情況。據我所知,以前的幾個個案,事後知道他們回到中國大陸後,基本平安。我想,也是之前的這些經驗給台灣政府的遣返作業帶來一點信心。”

曾建元先生介紹說,由於台灣沒有政治庇護或難民法,所以,向台灣尋求政治庇護,都是以個案處理。台灣雖然不是難民公約會員國,但台灣的做法基本上也是遵守國際法的規範,對政治犯採取不遣返的原則來處理。但這只是一個原則。在具體原作中,“台灣對申請政治庇護者首先有一個”收容安置“。只要有台灣籍人士或社會團體願意提供擔保,相關人士可以以”替代收容“方式,獲得自由,但要定期報到。政府也會就相關個案,召集人權團體,徵詢意見。

在這些過程中,曾建元先生注意到,在各種需要考量的議題外,來自大陸的人士對台灣社會、對台灣政治及司法機制都缺乏足夠了解,這往往是尋求政治庇護努力失敗的一個原因。

曾建元:“台灣社會對政治犯願意給予收容是因為對當事人的他(她)的行為操守有一定的尊敬。所以,如果相關政治犯在台灣期間有違法或者道德方面的缺失,台灣社會支持政府以個案收容政治犯的民意基礎就不復存在。因為每一個個案都是一次政治性的決定。因為台灣沒有相關法律,(政府)必須得到民意的高度支持。台灣政府是民選的政府, 台灣的法律是民主的國會制定,所以台灣人要進行對司法單位或國家權力的反抗,一定要得到高度的民意支持,而且在論據上,要有充足的理由。”

曾建元: “台灣社會普遍對大陸政治難民的看法……當然覺得他們非常勇敢,敢對國家權力進行挑戰。但是,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不同的體制,所以,對台灣政府高度質疑或者抵抗,可能就錯誤地複製了他們在中國的經驗。而這反而導致台灣人民對於中國大陸人民的法治意識產生高度懷疑。”

集體遣送案後,有台灣立委再次呼籲儘快通過“難民法“。台灣”難民法“草案早在2005年就已經提出,但此後並無新的進展。難點之一,顯然是兩岸特殊關係背景下,台灣”難民法“適用對象的確定。

兩岸關係束縛下的“難民法”

施逸翔:“台灣其實目前還沒有“難民法”這樣一個法律框架,相關的庇護機制可以說也沒有。因為中國、香港、澳門三地的人士,在台灣特殊的國際以及兩岸形勢下,他們並不完全是外國人。即便台灣有“難民法”,也不見得可以處理到對中國、香港、澳門三地人士的庇護。因為從中華民國憲法來看,憲法管轄範圍依然涵蓋中國以及港澳,所以,中國、香港、澳門人士到底是不是外國人,是可以討論的……”

法廣:就是說,“難民法”針對的是有外國國籍的人……

施逸翔:“對。但實際上,台灣現在也沒有難民法。(通過”難民法“的)難點可能是要看不同政黨是否把這項方案視為重要法案,以及他們推動這樣的法案的時候,會顧慮哪些困難。比如目前的民進黨政府就比較不打算處理”難民法“立法問題……”

法廣:民進黨為什麼會是這樣的立場呢?

施逸翔:“這可能應該去問民進黨。他們很有可能考慮到……比如說,會不會有些不是難民,或者有不是需求庇護的人,會假借這樣的法律進到台灣……”

法廣:就是說有一種國安考量

施逸翔:對,可能是一種國安考量。

法廣:國民黨立場如何呢?

施逸翔:國民黨對於人權法案,要麼可以說是無知,或者沒有想要處理,所以對這個法案也非常消極。

曾建元,“台灣對如何確定難民法的框架確實多有疑慮,但這並不是目前重點,因為入境尋求庇護的多數都是來自大陸的難民《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經有特別的保護條款。現在這個條款依然存在,只是條件非常嚴格。至於條件為什麼不放寬,為什麼不能提到其它國家難民法規範的程度?問題其實還是因為台灣人民對於收留一般的中國大陸難民很有保留。《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7條規定,要對中國大陸民主運動要有一定貢獻,有一定聲望,台灣民意才會接納。”

曾建元先生也指出,在缺乏比較明確的法律框架情況下,加強台灣第一線工作人員的培訓十分重要:

曾建元:“我覺得台灣政府和公務員也需要加強對政治犯或非法入境者的有關法律規範的認識和訓練。因為在第一線的公務員,在執行的過程中,難免會有一些情緒,甚至是有些價值判斷,所以對一些政治難民,其實會造成某種心理上的傷害。我知道的確有這樣的狀況,這是因為訓練不足和相關法律規範欠缺有關。所以,我希望台灣未來有關的法律規範應該進一步建構完整,官員的訓練必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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