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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聞分析

中國兩會前“工作秘密”入《保守國家秘密法》 香港新國安法更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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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不到一周時間, 中國全國人大及全國政協會議就要在北京召開。這之前的2月27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的《保守國家秘密法》。而在今年1 月底,香港行政部門已經提交了一份新的國安法草案,其中涉及五項罪行,包括叛國罪、叛亂罪和間諜罪,以彌補北京於 2020 年實施的現行法律中的所謂 "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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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 Chine célèbre le Nouvel An lunaire et entre dans l'année du Dragon pour 2024. © Andy Wong / 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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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修訂的《保守國家秘密法》

據報道:新修訂的《保守國家秘密法》經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20號主席令予以公布後,將自今年5月1日起實施。中國官媒新華社2月28日引述國家保密局負責人的說法稱,此次修法是為了因應新時代國際國內形勢的深刻變化、科技的日新月異等中國在保密工作上所面臨新問題、新挑戰,而有必要對保密法進行修改完善。

中國國家保密局負責人表示:隨着大數據、雲計算及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層出不窮,修訂後的保密法總則新增一條條文:“對在保守、保護國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以鼓勵自主創新能力的提升。

據報道:新修訂的《保守國家秘密法》不僅將監管範圍從“國家機密”延伸到“工作秘密”,還嚴格管制涉密人員離崗後的就業及出境。因此有分析指出:中國新的保密法更加趨於嚴苛而又模糊不清,將加劇寒蟬效應和中國法治的不透明度,尤其給在華外商帶來營運上的重大挑戰。

修訂版的保密法被認為擴大了有關“秘密”的定義:新保密法規定:國家秘密及其保密層級的具體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單獨或會同有關中央機關規定,軍事方面的保密事項範圍由中央軍委規定。此外,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在“脫密期”內不得違反就業規定和出國,就算是過了脫密期也必須繼續履行所謂的保密義務。對於違法者,其單位、機關應通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採取處置措施。

根據新保密法的附則:在有關機關、單位履職時的人員,如果獲取“不屬於國家秘密、但泄露後會造成一定不利影響的事項”,將依工作秘密管理辦法,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由於該法未明確定義什麼是“工作秘密”?但依中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解釋,則是“除國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務活動中不得公開擴散的事項;一旦泄露會給本機關、單位的工作帶來被動和損害。” 保密法未明確界定機密,將讓更多公務員更害怕禍從口出。

此外,新的保密法雖不像2023年7月通過的《反間諜法》一樣直接針對在華的外商,但無人能確定:那些部分涉及國家經濟狀況或投資環境的資料會不會在事後被認定為秘密。這種不確定性將阻礙外商人員透過中國金融體系或商務行政單位來諮詢相關信息。

對於是否將工作秘密列入修法範圍?雖出現不同意見,但最後仍取得要納入規範的共識。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駱源在2月28日通過的人大常委會報告中直指:“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全國人大代表和專家提出,工作秘密不是國家秘密,但實踐中大量存在,應當予以規範,加強管理”,基於此共識,才將工作秘密的相關條文納入保密法的附則。

香港新國安法草案更加嚴苛

在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事隔22年年捲土重來,最近公布的公眾諮詢文件,與22年前的2002年諮詢文件比較,最大的區別被認為就是全面去除有關新聞報道,以及公眾利益可以作為合理辯解的豁免權。當年港府的諮詢文件曾經清楚列明:學術研究或新聞報道涉及“煽動刊物罪”時擁有的合理辯解,提出禁制及宣布非法組織時,應受上訴程序約制。不過,這些保障條文在最新公布的諮詢文件種,已不復存在,外界普遍認為新的23條立法是被“加辣”的更為嚴苛的法律規定。

美國之音引用專家分析指出:2002年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的諮詢文件,將受“非法披露罪”保護的中國國家機密資料定義為5類,包括“保安及情報資料”、“防務資料”、“有關國際關係的資料”、“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關係的資料”,以及“有關犯罪及刑事調查的資料”,而最新的該法諮詢文件,列出7項中國國家秘密受到保護,比以往增加兩類,甚至涵蓋:中港兩地經濟和社會,以及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規管範圍之大可說是“包山包海”、“滴水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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