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主要內容
香港/政治

聯合國專員和民主黨均指23條控罪定義不清 危害人權衛士

聯合國有關人權衛士的特別報告員羅瑪麗(Mary Lawlor音譯)表示,對香港政府有關國家安全的《基本法》第23條立法建議深表關注,認為條文過於含煳,會令和平行使人權亦被入罪。另外,香港的民主黨亦有同樣憂慮,促請港府清楚界定,以免外商誤墮法網。

聯合國特別報告員羅瑪麗(右上小圖)和民主黨均認為,23條立法建議過於含煳,不利人權保障。2024年2月27日
聯合國特別報告員羅瑪麗(右上小圖)和民主黨均認為,23條立法建議過於含煳,不利人權保障。2024年2月27日 © 麥燕庭提供
廣告

港府的叄十天諮詢期將於明(28日)天完結,聯合國人權維護者處境特別報告員羅瑪麗昨在社交平台X(前稱推特)上就此發帖,並特別讓中國常駐聯合國日內瓦代表團關注。她指出,含煳的條文令和平行使人權的行為亦被家為刑事罪行,將對人權捍衛者造成有害影響(detrimental impact)。她敦促港府立法時須符合國際法律責任。

香港在1997年主權移交前已簽署《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作為香港小憲法的《基本法》亦保障港人在97年後繼續享有《公約》適用的權利。聯合國不少人權特別報告員之前已指出,北京為香港製訂的《港區國安法》和刑事條例中的煽動罪不符公約,建議廢除或停用,但港府予以反駁,而在今次 23條立法中,更建議加強煽動的刑罰。

民主黨:籲為泄密引入不過份嚴苛的「公眾利益」作辯護

在香港,民主黨亦就 23條立法諮詢文件發表意見書,認為諮詢文件有多處定義不明,部分控罪門檻亦太低,希望當局進一步澄清。該黨以「國家秘密」罪為例指出,港府的建議比中國內地還不如,因為後者至少有機制界定什麼是國家秘密丶秘密級別及解密期限,但港府建議中則沒有提及,若以「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為「國家秘密」作定義,對無法準確拿捏何為國家安全的市民的保障實有不足。

該黨建議當局參考 2003年 23條立法時加入適度的丶不過份嚴苛的「公眾利益」免責條款,例如披露官員的不法活動丶濫權丶嚴重疏於職守不屬犯罪,讓市民安心,亦可讓新聞機構放心繼續監察政府施政與運作,確保政府向市民問責。

公開資料顯示,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諮詢中期曾表示,積極考慮引入「公眾利益」作為免責條款,但條件必須十分「嚴謹」,可能是比維持機密性更為重大的事情才符合,例如涉及公眾安危和生命安全,具凌駕性丶非常清晰和緊急,沒有其他途徑令公眾知道即將面對危險等情況,即使事涉造成39死92傷的南丫海難亦未必符合他心目中的門檻。

另外,民主黨又認為,新增的「境外干預」罪,定義過於寬闊和含煳,定罪門檻極低,更指港府官員稱定罪須符合「配合境外勢力」丶「使用不當手段」丶「干預效果」等條件不易的說法,未能釋除市民擔憂;更不利作為亞洲國際都會的香港與外界交流,甚至是市民或非政府組織按聯合國機製表達與港府不同的意見是否違法亦不清晰,該黨建議當局收窄和清楚說明,以確保港人或機構與國際聯繫時不會誤墮法網。

另外,該黨又認為當局不應輕率引入「延長羈留期限」丶「禁止被捕人諮詢某律師」丶「延遲被捕人見律師」等建議,因為這會影響未被定罪者的人身自由。其次,該黨亦建議保留在囚人士可因其勤奮及行為良好而獲得最多叄分之一刑期扣減的安排,指當局建議引入「當局必須有充分理由相信囚犯不再構成國安風險,方可考慮提早釋放囚犯」不利在囚人士更新。

該黨主席羅健熙表示,港府在考慮立法的同時,須充份保障《基本法》和不同國際公約所保障的人權和自由,強調「要維持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必須確保香港社會資訊流通,多元開放,對公權力有制約,有問責的政府,及有清晰易明丶不會使人容易誤墮法網的法律條文等。」以免香港市民丶機構及外來投資者因法律界線不清而誤墮法網。

新華社發文批評抹黑

現時未知公眾的不同意見有多少被吸納,但官方新華社昨(26日)天已發表署名「港澳平」的評論員文章,批評個別西方媒體和專家對香港的投資及營商環境屢作抹黑,甩的是要動搖外界信心,破壞香港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從而阻撓《基本法》第23條立法和香港由治及興,進而實現其『以港遏華』的圖謀。

另外,港府在推出只有叄十天的諮詢期時,同時以保安局局長為首的反駁應辯隊和降說隊,「澄清」外界誤解,而官員亦每每在在批評23條的意見時,站出來否認和予以批駁,包括報章訪問學者專家的意見亦被指是誤導。

分享 :
頁面未找到

您嘗試訪問的內容不存在或不再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