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主要內容
香港/政治

黃毓民玻璃杯擲梁振英罪成判入獄兩周獲準保釋上訴

剛在立法會選舉中以數百票之微輸給青年新政游蕙禎的前議員黃毓民,兩年前在立法會向特首梁振英擲玻璃杯一案,法官裁定黃毓民普通襲擊罪名成立,並在25日判處黃入獄兩星期,但批准黃以5000港元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廣告

這是立法會議員首次因為在議事廳內訴諸抗爭行為而被判入獄的案例。黃毓民的支持者獲悉法官朱仲強宣判刑期後,在庭外謾罵法官,還叫法官“去死”。

法官將黃毓民此案與另一名示威者陳德章用雞蛋扔向曾俊華一案相提並論,陳德章扔雞蛋的目標本來是梁振英,但卻誤中副車,扔中梁身邊的曾俊華,事後陳被判入獄3個星期。

法官表示,雖然被告說他只不過是在立法會上提出抗爭,但黃毓民身為公眾人物,行為暴力及不文明,此風不可長,故要判以具阻嚇性刑罰,又指黃毓民無求情,反映無悔意,以三星期為量刑起點,考慮到黃毓民只在立法會會議廳的枱上拿起水杯投擲,不是預早帶備,所以減刑至兩星期,無因素判以緩刑。

在香港,普通襲擊罪可被判入獄1年。

法官上星期曾經表示,他會“毫不猶豫”判黃毓民罪名成立,因為扔玻璃杯是不文明的行為,而且可能置特首於險境。

黃毓民此案還涉及另一個“第一”,那就是特首第一次需要上庭作證。梁振英在庭上宣稱,2014年7月3日當時他在立法會內接受議員的問答,他聽到身邊有玻璃杯打碎的聲音,整個人都嚇到呆了。梁說他沒有看到是誰扔玻璃杯,但擔心再會有人扔杯。

黃毓民就表示,提出上訴是要為立法會未來可以繼續肢體抗爭,批評今次是政治審判。

分享 :
頁面未找到

您嘗試訪問的內容不存在或不再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