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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

議員「長毛」成功保發 囚犯剪髮例勢改

以一頭長髮而獲得「長毛」稱號的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因入獄時被剪掉長發而提請司法複核,法庭裁定,懲教署的相關規定抵觸《基本法》,須於6月起作出修訂,而勝訴兼得訟費的「長毛」更進一步呼籲港府,及早有系統地修改過時的法例。

以留長發出名的香港議員長毛
以留長發出名的香港議員長毛 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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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懲教署的工作守則,如無宗教等特別因素,男囚犯開始服刑時的頭髮不能太長、不能遮蓋耳朵,並須在衣領以上,否則便要剪髮;但女囚犯則可留長發。議員「長毛」2014年因示威行為而入獄四星期時亦不能倖免,長發被剪。他認為「男剪女不剪」的守則屬性別歧視,於是針對有關規例提出司法複核。

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17日頒下判詞,指懲教署的守則違反《性別歧視條例》中歧視女性的條款;這亦令兩性面對不同規則,與《基本法》第25條訂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條款相抵觸,下令懲教署須要設法糾正。但考慮到裁決影響深遠,故此訂明,是項裁決不會在6月1日前生效,以便懲教署有足夠時間考慮補救措施。

梁國雄獲悉裁決後表示,他並非小題大做,而是要提醒社會,法例不應該歧視任何性別。事實上,香港現時有不少條例是殖民地時代的產物,已經過時,並且與《基本法》和人權法相抵觸,應該及早和有系統地修改,以便與《基本法》和人權法相適應。

懲教署發言人表示,現正研究判詞的內容,並會修改相關工作守則以符合法庭的判決。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縱使懲教署的守則背後有訓練在囚人士服從及過紀律性生活的目的,但須平衡在囚人士的個人選擇,不能讓他們因要割捨習慣而形同接受雙重懲罰。法庭是次裁決主要是基於性別平等及人權等大原則而作出。

導致梁國雄入獄而觸發是次司法複核的案件,是梁國雄於2011年9月衝擊立法會替補機制論壇,被指觸犯刑事毀壞和擾亂秩序罪,同年裁定罪成,判入獄四星期。梁國雄不服,提出上訴,失敗後於2014年時入獄,被懲教署剪掉長發。

「長毛」可說是有最多次入獄紀錄的議員,全部與示威遊行等事宜有關,2014年的一次是首次以議員物分入獄,在未成為議員前,已曾三次入獄。最近則在去年11月因違反文娛中心規例而被判囚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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