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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

前《蘋果》六高層認犯國安 部分轉作黎智英案污點證人 黎三敗港府得英國律師代表抗辯

港府不服上訴庭批准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請英國禦用大律師敖雲天(Timothy Owen音譯)作為他的抗辯代表,申請上訴至本地最高級的終審法院,但遭上訴庭拒絕批出許可,並下令代表港府的律政司支付訟費。這是港府第三次反對黎智英聘用外地大律師代表他抗辯,但用上四名資深大律師均告敗北。結果令敖雲天可在下周四(12月1日)就黎智英被控《港區國安法》中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出庭代辯。

港府三次阻撓Tim Owen(圖左)代表黎智英(右)抗辯都不成功
港府三次阻撓Tim Owen(圖左)代表黎智英(右)抗辯都不成功 © 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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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的另外六名前《蘋果日報》高層,包括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兼前《蘋果》社長張劍虹、前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執行總編輯林文宗、筆名盧峯的主筆馮偉光,以及筆名李平的楊清奇今(22日)早在高等法院承認控罪。法庭批准控方要求押後在黎智英案審結後才聽取認罪被告求情和判刑,以免影響部分認罪被告在黎的庭審中作供,當中包括張劍虹。

在香港,認罪一般可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而根據法例,一旦罪名成立,可判入獄三年至十年;罪行重大者,可判入獄十年以上至終身監禁。

根據上訴庭三名法官昨日拒絕就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的判辭,今次代表律政司的前律政司長兼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在申請中提出新的論點,指制定《港區國安法》的目標之一,是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故聘用海外大律師處理國安案件,是違背了國安法的目標和立法原意。另外,國安法有不少條文提及要保護「國家機密」,避免外泄,但海外大律師處理國安案件後便會離港,將不受相關法律或律師守則約束,令國安法第63條的保密協議形同虛設。

官方指外籍律師參與防外法例有違原意  法庭:論點不合理

上訴庭不同意申請人的意見,判詞指出,袁國強是第四名在本案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律政司應該一次過呈交所有法律觀點,考慮到申請時間緊逼,律政司一方在現階段加入新論點,或對黎智英的律師團隊構成不便,做法令人遺憾,亦未能說服法庭,新增的論點是合理及可爭辯。針對泄密的疑慮,法官指律政司長7月7發出指示時,並非以國家機密為由而要求本案不設陪審團審訊;而黎智英涉及的刑事檢控,亦不涉及國家機密,法庭不必考慮接案的海外大律師會否泄密,亦無證據顯示敖雲天可能違反保密原則。

至於律政司指海外大律師不受本地大律師公會守則約束,上訴庭引述稱,國安法第38條訂明,該法同樣適用於身在海外的非香港居民;而英國的執業大律師均受當地的《大律師標準委員會手冊》約束,故不認為批准敖雲天來港抗辯會破壞國安法的設計與目的,或對國家安全造成不利影響。

上訴庭最後表示,如律政司不服判決,仍有權直接向終院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律政司其後回復傳媒查詢會否申請時表示,正研究判辭以決定跟進行動。

下周四面對庭審的,是黎智英及旗下三間公司,他們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控罪指他們於2020年7月1日至21年6月24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對中港實施制裁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另一項串謀煽動罪涉及的控罪期則更早,指他們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刊發煽動刊物。

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請敖雲天來港代表他抗辯,先後遭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上訴庭駁回,指引入富有經驗的著名海外刑事及人權法專家加入,符合公眾利益,有助秉行公正及協助國安法的法理學發展,因此批准敖雲天作黎智英的代表律師。律政司隨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仍告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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