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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

法庭裁港警可查黎智英手機資料:「國安法」手令高於法例對新聞自由的保障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反對警方以《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申請查閱其手機內的八千多項新聞材料,並就警方手令提出司法複核,認為警方應按現行條例對搜檢新聞材料的三層架構取用,不`過,法庭駁回黎的申請,指國安法有凌駕性,其《實施細則》亦賦予執法部門額外的調查權力,故《實施細則》亦先於與之相悖的本地條例,批准警方解封新聞材料。黎當庭提出上訴,法官准暫緩7天解封資料。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李家超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李家超 REUTERS - P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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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有份爭取把搜檢新聞材料的程序加入《釋義及通則條例》以保障新聞自由的香港記者協會,其主席陳朗昇認為,新聞界難以抗拒當局以國安法要求交出資料;但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向《明報》指出,國安法在與本地法例有衝突時才具有凌駕性,然而,國安法與本地法例中搜檢新聞材料的程序不一定有衝突,國安法「實施細則」也沒有訂明取代某些手令的程序,認為法庭有責任考慮如何令兩者「共存」。

根據香港法例第一章的《釋義及通則條例》,一般手令不適用於檢取新聞材料,搜檢新聞材料須達到一定門坎或向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申請手令才可取用,但警方前年8月拘捕黎智英時,以《警隊條例》簽發的搜查令檢取手機及相關新聞材料,後於去年初獲法庭下令暫時封存。事隔一年半,警方於上月初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獲得較區院法官低的裁判官發出新的搜查令,容許當局取用黎智英手機內的八千多項新聞材料。黎智英反對,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複核,要求推翻國安處的手令。

國安法指定法官、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昨(30日)頒下判辭,指國安法第62條訂明,當本地法例與國安法不一致時,應以國安法為準;而按國安法制訂的《實施細則》亦賦予執法部門「額外權力」調查與國安相關罪行,其「指明證據」應包含所有與危害國安罪行有關的證據,新聞材料並未排除在外,故此,若條例與《實施細則》相悖時,「顯然應以後者為優先」。陳官認為,《通則條例》與《實施細則》並非「並行」使用。

陳官又指,新聞自由並非絕對權利,「新聞材料」亦非最重要(paramount)的考慮因素,法庭在權衡警方有效調查罪案的公眾利益時,可批准檢取新聞材料。他批評申請人「大膽地主張」裁判法院無權批准執法者查閱新聞材料,是剝奪法庭在國安法下處理新聞材料的司法管轄權,是「不可接受、荒謬及有違常理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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