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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送中運動

五萬人集會聲援在“新屋嶺”遭警方殘酷虐待被捕者

香港有五萬人在27日晚出席在香港中環舉行的“聲援及關注新屋嶺被捕者人權集會”,有受害者上台親述在新屋嶺被捕痛苦的經歷,包括女被捕者遭到男警“拍胸”,也有男被捕者被脫光衣服四肢被繩索捆綁,台下聽眾有些更是潸然淚下。集會氣氛情緒高漲,節目每有空檔時,台下群眾即高叫“血債血償”以及其他反政府反警察的口號。

2019年9月27日晚,數萬港人在愛丁堡公園集會,聲援及關注被關入新屋嶺拘留中心的反送中運動被捕者。示威者五指伸開,顯示“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2019年9月27日晚,數萬港人在愛丁堡公園集會,聲援及關注被關入新屋嶺拘留中心的反送中運動被捕者。示威者五指伸開,顯示“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圖片來源:路透社/Athit Perawongmet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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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嶺位於鄰近大陸邊境的文錦渡,由於地處偏僻又荒蕪,對一些被捕者首先已經造成心理上的壓力,根據受害者複述,新屋嶺拘留中心裏面陳設簡陋而且欠缺一些應有的設施例如閉路電視,警察可以因此為所欲為而不受任何監察。

林鄭月娥雖然在26日舉行的社區對話上,聲稱新屋嶺將被關閉,今後將不作警方臨時拘留用途,但與會者均聲稱,儘管新屋嶺或可能被關閉,但新屋嶺裡面發生的虐待情況,在每一個警署每一輛警車,或沒有外人可以觀察的地方,都在不斷上演,他們促請港府成立獨立調查,將涉事警員繩之於法,誠如大會一名女受害者所言:“將他們(警察)關在裡面,讓他們也感受一下。”

首先上台講話的是法政彙思召集人、大律師李安然,他也是為受害者提供法律服務的大律師之一。李表示,8月12日未到上午9時,他到達新屋嶺附近,被警方要求在外面的一條小路等待,三個小時後才可以見到被捕者。之前他曾多次提供被捕者名字,要求與被捕者見面,但被警方拒絕。警方稱新屋嶺內只有一個接見室及一個茶水間,已被其他律師使用,但他認識這些律師,知道裡面並非只有一個房間供律師和被捕者見面,

李安然大律師表示,任何律師都希望儘快見到被捕者的原因,第一是被捕者如果受傷可儘早被安排送院,第二是擔心被捕者被屈打成招。他指有被捕者在未見到律師是已錄口供,認為此情況不理想。他亦提醒被捕人士面對警方拘捕時要注意的事項,例如千萬不可在警察面前打電話,因為一旦你解了手機密碼打電話,警方就可以取你的電話查看裡面的內容,儘管警察事先必須得到法院批准才可查看他人電話的內容。

之後一名化名S同學的女受害者上台,她說8月31日被捕之後,被關押在葵涌警署,曾被男警拍胸,另外當時她要求如廁,兩名女警正面望其性器官及其如廁情況,而『臭格(羈留間)”沒有門,七步外有男警閑談,更有CCTV拍攝。她批評警方多次在記者會上“講大話”,質疑警方沒有調查情況就指被捕人的指控是無稽之談,她說警方在記者會上的講話才是真正的無稽。

後來警方推說葵涌警署空間不夠,把她送到一個半小時車程之後的新屋嶺,車上空調開得很大,而警察在車上則故意在她面前穿上手套,製造恐懼氣氛,她曾要求與律師見面,但被拒絕。

帶上墨鏡和口罩的S同學在台上說,她進入新屋嶺後,首先被帶入一個搜身室,沒有門,光線微弱,指如果有男警在搜身室外可以見到搜身過程。她被搜身後,被帶至另一個房間,房間內微弱的光,令人感覺是“酷刑室”。她指C倉是女倉,曾有男警闖入巡視。她離開新屋嶺時要自行走五至十分鐘荒山野嶺的小路。她指新屋嶺沒有CCTV,亦不明白警方為何將新屋嶺布置得昏暗,並指有警方濫暴,“到處都是新屋嶺”。

大會播放另一名新屋嶺被捕人士K小姐的影片,她表示是8月5日首批送至那裡的人,雖然沒有被虐打、利刑,但被言語虐待。8月5日被捕後,至6日凌晨見完律師,警員指將他們送至另一地方休息。全部人上了手銬後登上旅巴,車程好長,不知前往何處。當到達僻靜處下車,才首次知有個地方叫新屋嶺。進入後發現新屋嶺分了五至六個倉,分了男、女倉。

她說,每一個臭格只有一張水泥床、一個蹲廁,氣溫很冷,想要毛毯亦不準。她看到一名女被捕者被近距離噴胡椒噴霧,整張臉、手都是,曾要求送院,但警方不斷有借口指“沒有人手”,或不作理會,當她獲釋前亦不曾送院。

大會主持人這時宣布,有一男受害人本想親身到場講述事件,但他仍要接觸警方,不想有任何蛛絲馬跡予警方查到其身份。男受害人向港人致嘆,指無法站出來,他又指相信自己不是唯一一個受到酷刑及性侵對待的人,希望為有同樣遭遇的其他人打一支強心針,勇敢站起身。

大會代表讀出另一名男受害人的自白,指他在8月底、9月初懷疑參與暴動及刑毀被捕,被送至某警署,警員要求他解鎖手機,受害人為了保護聯絡人而拒絕,被警員朝着面部噴胡椒噴霧。而其雙手被反鎖在椅後,無法作反抗。其後他被送至新屋嶺,雙眼受胡椒噴霧影響而視野模糊,他被帶至一個漆黑的房間,聽到有男性慘叫聲。他被要求脫衣搜身,警員以解鎖手銬的鎖頭將其四肢鎖起,又以頭套套頭,有警員向他﹕“乖乖交個電話密碼出來就得了。”受害人拒絕,被兩名警員輪流施虐,受害人被扣留34小時並送至某一警署,再直接送往提堂。被扣留過程中,沒有見過律師,亦沒有予機會聯絡律師。為了消去受害人身上的罪證,警員以消毒藥水洗去其身上的證據。他獲保釋後,才知道朋友替他找律師,但警方沒有提供受害人地點,律師提出“緊急人身保護令”時,被捕人已被送往提堂。

香港人權監察發言人葉寬柔上台表示,香港的人權狀況的侵害是大規模、長時間,在一個水深火熱的情況,而香港政府當作耳邊風。新屋嶺的人權侵害在公約、基本法上,人人享有人身自由,不受無理逮捕或拘禁,此乃載於基本法第 39 條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9 條及其本地法《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當執法人員作出合法拘捕,雖然被捕人士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仍享有人身安全權,(第 9 條) 其待遇亦應“合乎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第 10 條)。而無論任何情況,人人皆享有免受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權利(第 7 條)。

此外,適用於香港的《禁止酷刑公約》第 2 和第 16 條亦訂明政府有責任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施行、默許或唆使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行為。警察問話時律師在場,不但有助被捕人士行使法律權利,亦有助防止警察向其施行酷刑或虐待,同時亦保障警員免受不實虐待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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