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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

律政司放話有權阻止開槍傷人警察上庭接受私人檢控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向法庭提出私人檢控,控告一名警員涉於去年11月在西灣河近距離向示威者開槍,以及的士司機鄭國泉去年10月涉於深水埗鏟上行人路撞人,裁判官已批出傳票傳召涉事司機鄭國泉出庭應訊,至於開槍傷人的警員,裁判官將稍後頒下書面裁決。然而,律政司鄭若驊16日在其網誌已事先張揚,表示過去10年曾經有律政司介入私人檢控的例子,目的是“以免司法程序被濫用,而導致浪費資源和損害刑事司法制度”。

香港警察向示威者開槍資料圖片
香港警察向示威者開槍資料圖片 網絡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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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峯表示,裁判官一旦批准頒下傳票傳召開槍警員上庭應訊,將是反修例風波以來,首次有警察因使用的武力而受檢控,意義重大,亦對所有警員發出清晰訊息,顯示警暴會受懲治,濫用武器亦要承擔責任。許智峯又指,律政司有權介入案件,然後檢視甚至撤銷檢控,但指律政司如果相信司法獨立,就應直接交由法庭處理,否則會予人包庇之嫌。

鄭若驊在其網誌上則強調提出私人檢控者,“是無權向警方索取供詞或其他調查材料。若申訴人打算行使提出私人檢控的權利,申訴人需要承擔搜集證據的責任”。

鄭又說,裁判官發出傳票後,律政司司長有權在任何階段介入私人檢控程序並接手進行檢控。律政司司長可以阻止私人檢控繼續進行(以撤回傳票、拒絕簽署控罪書或公訴書等方式)、或介入並繼續檢控、或讓私人檢控繼續進行。簡單來說,律政司司長有權撤回檢控,申請永久擱置程序或不提證供起訴被告人。

鄭說,律政司司長有責任仔細考慮一系列的因素以決定是否接管私人檢控,以及接管後的行動。檢控守則已列出一些律政司要考慮的因素,過去亦有案例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原則。

鄭指出,提出私人檢控的權利是普通法制度下重要的一環,但這項權利有機會遭人濫用,“我們不應容忍有人提出毫無事實根據甚至瑣碎無聊的私人檢控,或可能懷有不恰當動機或基於政治因素而提出私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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